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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之构建

2014-03-21沈其宏王佳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沈其宏,王佳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 314400)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作为刑诉法修正后增补条款,是对“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古老法谚的深刻诠释,标志着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但条文的笼统性、原则性又限制了该制度的良性运行。本文拟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基本概念出发,粗浅剖析其价值功能和司法适用存在的困境,最后对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涵义与价值功能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涵义及特征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了相应规定,但是从适用的效果来看并不明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学界和实务界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还不一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后、法院宣判前的在押期间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的总称。笔者认为,通过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性检察建议或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使羁押措施的持续状态不再无所约束,旨在打破当前刑事案件中“一捕到底”、“久押不决”等刑事诉讼程序的常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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