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与司法工作
2014-03-21王云飞叶柯霖胡业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王云飞,叶柯霖,胡业方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既推动着社会发展进步,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引发了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矛盾。各种社会矛盾交织与磨擦,新旧体制胶着在一起,利益分化日益显露,价值取向各异,文化冲突加剧,整个社会结构正在经历着急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成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从一元向多元发展,新旧观念冲突激烈。这种变化必然会带来各种意想不到的社会冲突,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冲突,必会给社会带来很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司法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和谐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社会环境变化、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都要求司法工作必须作出相应的改变,这便是转型期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
一、传统社会整合社会运行的手段
众所周知,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的社会环境中,调整和约束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是沿袭数千年的伦理道德和传统权威,即“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精神是伦理或道德精神,整个社会的内部都蕴含着一种道德精神。中国社会的理想便是建立一种‘德化社会’……传统社会的内在气质是伦理精神”[1]。中国持续几千年的宗法伦理型社会,表现之一便是伦理道德在维持传统社会的延续中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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