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变
——从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到权利义务标准
2014-03-21张正炎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标准
张正炎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变
——从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到权利义务标准
张正炎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范围。因此,受案范围规定是否完善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以具体行政行为标准的受案范围难以操作,无法充分发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而我国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以权利义务为标准的受案范围适应了行政审判实践,同时对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因此,转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不仅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1]。它不仅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而且还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总体划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分别从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以及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这两个方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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