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行为研究
2014-03-21赵浪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赵浪
(浙江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行为研究
赵浪
(浙江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财政分权体制是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出发点和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先后经历了由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到财政包干制再到分税制的演化过程,文章系统地阐述了在财政分权体制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行为的内涵及特征,并分析了其具体影响的表现形式。通过研究得出克服政府自利性的三大路径的结论:一是构建约束政府自利性的制度安排,二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三是加强政府官员行政伦理素质的改造。
财政分权;地方政府;自利性;研究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自身是一种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安排。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地方政府就是财政分权这一制度安排的产物。财政分权的意图在于重塑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此提升国家财政税收运行效率和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了深刻而独特的影响。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和自利意识逐渐强化并趋于膨胀,导致了地方政府行为越来越趋向于自利性层面。诸多研究表明,政府自利性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地方政府自利性的过度扩张必将走向其反面,带来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等一系列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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