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纳入统一登记的思考
2014-03-21曹宝於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12期
● 曹宝於
目前,我国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乏“国民”待遇,发展后劲不足。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法人属性、人员编制、人才引进、人员交流、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税收减免、土地使用、职称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由于没有出台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与公办事业单位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特别是,资源获取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利益驱动影响,部分偏离公益属性。部分民间资本进入公益服务领域,不以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而是借助公益服务之名谋取资本利益之实,逐利倾向严重,缺乏诚信和自律机制。三是自律机制不完善,自身发展不规范。特别是中、小规模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用工、财务、日常运作等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影响了机构提供公益服务的质量,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四是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督管理薄弱。对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配套性措施滞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的原则,而上述条例颁布于1998年,已施行16年,但相应的政策尚不配套,对财务管理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及工作人员的用工性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举办单位重筹设轻监管、行业主管部门重准入轻监管、登记管理机关重登记轻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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