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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行政化:从学术委员会改革开始

2014-03-19

教育与职业·综合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行政化学术委员会

社会各界一直对高校管理去行政化呼声很高。“两会”期间,就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高校去行政化要有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是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发展战略组成员,他认为,高校行政化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有教育的问题,也有社会方面的问题,但高校去行政化是一种趋势,希望步子能快一点。

今年9月,教育部网站公布6所部属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草案。这意味着去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后,全国上千所高校中,绝大部分高校在制定章程过程中难产,而就公示的6所高校章程,反馈结果也不尽如人意。有专家认为,6所高校公布的章程与“去行政化”相距甚远。这难免令期盼已久的人们有些失望。

但高校去行政化改革试验的另一扇窗已于2011年悄然开启。

201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布了调整后的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除分管副校长之外,此前进入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两位副校长以及各学院院长、副院长全部退出。与此相呼应,复旦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在此前后也都陆续改组了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尽量淡化校领导在委员会中的比例和权重。

经过几年的探索,教育部于2013年10月18日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看来,高校都设有学术委员会,但大部分都沦为一种形式、一个摆设,缺少实质的内容。表现为在学术委员会中,行政人员起到决定的作用,反而真正的学者没有决定权。值得欣喜的是,经过中南财经大学等高校的现行尝试,这次出台《规程》征求意见稿,更是对学术委员会管理的一次规范,在目前国内高校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相对混乱的前提下,向着正确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迈出大学去行政化的第一步

徐显明 山东大学原校长

目前,我国高校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在价值观方面,从“只服从真理”“学术至上”转而成为“管理至上”“利益至上”。以行政为中心,校长、处长、院长几乎掌握了学校的所有学术与公共资源,教授、教师只是被配置的对象,要获得学术资源,就必须获得资源配置权,因此,教授争当处长、院长现象蔚然成风。

另外,我国大学校长同时从事学术研究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是导致“官学不分”的原因之一。目前,大学校长常常从学术精英中选拔,这里面有些人适合当校长,有些人未必就适合。高校去行政化的关键,是要推行职业大学校长制度,校长要和学术研究划清界限,不然,不仅干不好校长,更做不好研究。种种原因造成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和侵害了学术的和民主的权力。大学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就是希望能给学术更大自由,推动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

当然,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只是在大学去行政化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要想真正实现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分离,需要一个过程,而非一件事、一个文件就能做到。

学术委员会改革效果初显

邢福义 华中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

平心而论,虽然校领导大多能以公心对待学术问题,但学术委员会中校领导太多,难免会把行政思维带进来。学术自身发展规律,与行政操作经常产生矛盾,这种现象在很多高校普遍存在。

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术权力负责评议,校长代表行政权力负责聘用,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学科、学者等领域集体决策,可最大化地避免决策失误。

华中师范大学新的学术委员会运行几年来,已初露锋芒。第一次工作会议就对学校二级教授的聘任条件进行了审议并票决。最后结果是新增一项条件,调整了两项条件,并行文成规。过去此类事务是由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所代表的行政权力拍板,学术委员会对学者的事情也大多只能提建议,经常是提了也白提。

不仅如此,这个没有校官的学术委员会在一次具体的教授职称评审中发挥了独立于行政权力的作用。当年9月,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学校行政部门在审核二级教授申报资质时,发现有6位教授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参评资格,但学术委员会很多委员认为,其中有些教授的实际学术水平很高。经过外围考察、现场答辩,学术委员会决定跨过“行政操作”的门槛,推荐其中两人参评。最终,经校职称聘任委员会评审,两位教授均高票通过。

这说明学术委员会是认真的、负责的,我们推荐的人选得到了上下认可,赢得更多普通教师的支持,维护了学术公正,同时弥补了学校管理的弊端。

行政与学术不能越位

钟秉林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大学内部存在着两大并行的权力系统。一种是以行政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的行政权力系统,另一种是以教授、专家、学者为核心,以学术组织为主体的学术权力系统。

行政权力扎根于权力授予,来自组织的委派或任命,突出照章办事和等级服从,其价值定位是保障大学组织目标的实现,保证教育方针和办学思想得以落实。学术权力是学术组织及学术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是大学的内在要求,是大学本质特性的外化,具有松散性、非强制性、自下而上等特点,其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者所从事的学科得以发展,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得以保障。大学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协调匹配、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大学在整体稳定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和提高。

一所大学组建后,行政权力便相应产生。随着大学职能日益多样化,大学组织的复杂性增强,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性加剧,使得行政权力在行使中不断强化。而学术权力的产生和培育相对缓慢,其权威性的树立需要较长时间,其有效履行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均明显弱于行政权力,经常受到行政权力的挤压,这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大学内部管理的行政成分更重一些。

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关键是把它们协调好,不能相互之间出现越位、错位或失位。现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权力对于学术事务干预比较多,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校资源的调配,甚至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解决这一问题,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界限,严格限制行政权力放大或对学术权力进行干预;二要确立学术本位的观念和意识,充分尊重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决策中的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发挥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营造尊重学术的大学文化;三要强化学术民主制度建设,健全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相关制度,保障学术人员能充分参与大学管理和决策,切实享有对学术事务的主导权;四要充分保障大学教师和学生权益,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教代会的职责并确定学者代表的比例,使教代会的组成真正反映高校各种利益群体的要求,将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落到实处,同时要高度重视学生群体对学校事务的参与;五要改善大学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尽快实现大学行政管理从官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转变。总之,就是要推动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真正以教师、学生和学术为中心,主动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做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互匹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学术委员会如何成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熊丙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教育部制订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用意是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学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其对学校领导担任学术委员会的限制,也是为了推进当前高校学术管理去行政化。可在笔者看来,真要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仅限定领导委员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要让高校学术委员会成为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需要从三方面努力。

其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民主选举。目前,我国已有不少高校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可学术委员会很难发挥学术管理作用,原因在于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往往由行政部门委派,或者某些行政岗位的教授“当然”地担任学术委员,这样产生的委员,显然无法代表学术群体的利益、主动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而只会对委任的行政上级负责。如果委员产生的机制不变,仅仅调整领导所占的比例,委员们“对上负责”的工作思路并不会有根本变化。

其二,学校行政领导实行学术利益回避。简单地说,担任行政领导就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学在推进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办法之一就是校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这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学术权和行政权分离。在国外大学的学术委员会里,校长照样是委员之一,这并没有妨碍学术自治,这是因为学者担任校长之后,从学术利益回避出发,往往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因此不会通过学术委员会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校长参与学术委员会,会更好地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在行政领导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情况下,退出学术委员会只具有象征意义,而且,学术委员会可能成为行政领导更好谋求学术利益、声誉的“工具”——领导已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出的让领导获得某一学术声誉的决策,比以前领导参与学术委员会作出类似决策,更有“说服力”。

其三,学术委员会完全独立运行,不受行政力量影响。此次规程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作出校内终局裁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要做到这些,学术委员会必须有独立运行的空间,假如学术委员会不独立,挂靠在学校某个行政部门之下,是否启动学术不端调查,要听行政的指令,这怎么可能使学术委员会成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举例来说,某个学校的校长涉嫌学术不端,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调查结果,直接作出撤销校长学术称号的决定吗?还是不会启动调查,以及即便启动调查,也为校长的不端行为辩护?另外,规程提到“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这也就给行政干预学术决策留下了空间,要是学术委员会建议撤销,可学校行政部门不接受呢?学术委员会有何办法?

我国高校近年来屡屡出现学术腐败、学术不端丑闻,严重影响高校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公信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作用,这是遏制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根本之策。这要求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学术自治原则成立、运行,否则即便建立了学术委员会,高校的学术管理行政化思维依旧,这不会拯救学术声誉,反而会进一步伤害学术声誉,加快舆论对学术的不信任——你看大学已经有了学术委员会,还是治理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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