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高管减持文献综述
2014-03-18□
商业会计 201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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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 101149)
一、高管定义
公司高管,通常是指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掌握着公司的实际经营权,直接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负责,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高级代理人。
对于高管人员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在国外,民营企业占大多数,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比较完善,由股东大会选定公司董事长成立董事会,董事一般不在公司经理层任职,而是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这类特定职业经理人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国外学者在对高管的研究中,多以CEO作为研究对象。
由于体制的差异,我国对于高管的认定与国外略有不同。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开始股改,设定董事长、经理等职位,任职人员多为原来的厂长及副厂长,或是政府直接指派人员担任。在这样的企业中,董事长并不是企业所有人,而是日常经营的实际负责人,总经理只是董事长的下属,因此有学者认为,董事长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别有不同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但在我国,学者在认定高管人员方面存在很大分歧,以实际掌握经营权为标准,市场上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段毅才,1994)。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具有经营权,经理层成员具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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