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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AS 16 和我国会计准则中资产拆撤费用会计处理规定的探讨

2014-03-18中国药科大学江苏南京210009

商业会计 2014年3期
关键词:成本企业

□(中国药科大学 江苏南京210009)

《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均对资产在其使用年限结束时将可能发生的拆撤等处置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将其称为“拆撤成本”,我国也称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资产取得成本的初始计量中包含该拆撤费用,这值得商榷。

一、拆撤费用的有关规定

(一)IAS 16关于拆撤费用的规定

IAS 16第49条规定:“当一项资产的购买使企业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需花费重要的拆卸、搬运或重组费用时,这些费用应在资产的使用年限结束后采用以下方法确认为费用:(1)在确定该资产的残值时减去估计的拆撤费用,从而提高每年的折旧费。由此产生的任何负的账面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2)当在确定残值时,如果没有减去估计费用,可将这种费用在资产使用年限内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从而可以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为这些费用提足负债准备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与应用(修订版)》还规定:“包含在资产初始确认成本中的还应有估计的最终资产拆卸成本(‘拆撤成本’),即应将这些估计的最终成本计入资产成本,对应的贷方计入负债类账户。”

(二)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拆撤费用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也做出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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