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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工作的监督机制

2014-03-13周君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周 君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20)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主要针对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而对侦查机关未报捕案件则无从审查,也成为审查逮捕实务中经常容易忽视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该部分案件的监督主要通过侦查活动监督,或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制发追捕建议书的方式,对未报捕犯罪嫌疑人建议提请批准逮捕。但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是,监督知情途径狭窄、线索来源不畅等,导致对该部分案件的监督往往是轻描淡写,监督工作存在掣肘甚至是盲点。如何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全面充分地实现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探索。

一、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工作情况概述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但在实务中,审查逮捕工作首先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初审的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对认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认为不应当逮捕的则直接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对此,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违法和不规范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一是应当提捕而未提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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