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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在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中的实现路径

2014-02-13张理化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4期

张理化

内容摘要:垄断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使该制度有效运作,导致消费者无法在现有体制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制度、引进集团诉讼,使受到垄断性损害的消费者有渠道救济自己的权益,引导垄断企业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反垄断法 私人诉讼制度 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但到2011年底,在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53件反垄断民事案件中,原告无一胜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反垄断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学分析,消费者很难对自己的诉求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制度的保障,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在诉讼中无法对抗经济实力强大的垄断企业。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现状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为达到此目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两种执行反垄断法的模式。其一,赋予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来执行反垄断法,此为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公共执行具有专业优势,但由于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执法行为本身并不能补偿垄断行为给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且政府财政预算有限,反垄断主管机关并无能力监控所有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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