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
2014-02-13史卫红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10期
史卫红
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
史卫红
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财税处理的重点和难点有两方面,一是会计上与税务上对金融资产计量方法不一致,导致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在重组时应予转回,并相应地进行纳税调整和注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另一方面是如果按规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上要将债务重组所得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则要求将重组利得计入当年损益,这样也将产生暂时性差异并因此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文以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讨论研究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金融资产;抵债;债务重组;一般性债务重组;特殊性债务重组
一、基本规范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本文中金融资产,仅限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类,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本文中金融资产抵债,是所抵债务金额高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如果两者价值相等或后者高于前者,就不属于债务重组,而属于金融资产一般性转让。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重组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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