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性改革”到“管理性改革”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创新实践
2014-02-13冯文力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11期
● 冯文力
从“结构性改革”到“管理性改革”
——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创新实践
● 冯文力

▲ 深圳市市民中心
从“1.0版本”升级到“2.0版本”,深圳市始终在不断探索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动行政审批的实施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深圳市自1997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2008年已进行了四轮,此后,改革的重点由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为主转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实施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即由“结构性改革”转向“管理性改革”。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就是“管理性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建立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实现优化、再造审批流程,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法制基础:制定实施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2004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逐步建立起行政审批的实施规范制度。根据这两部规章的要求,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及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审批拟定实施办法,包括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等14项基本要素。据此,拥有行政审批权的29个市级行政机关,对228项行政审批事项均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制定、公布,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奠定了法制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