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基本类型及其建构
2014-02-13黄岩于春洋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黄岩 于春洋
摘要:民族地方立法体系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建构则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内容。依据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不同表现形式,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分为“民族联邦主体立法体系”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系”两种基本类型,前者以俄罗斯为典型,后者以中国为典型。这两种典型类型的民族地方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它们建构的具体路径各不相同。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适应性是建构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关键词:民族地方立法体系;民族联邦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类型;建构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4)01-0019-05
民族地方立法体系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建构则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同民族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民族社会的发展与变化,要求民族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必须走上法制化轨道”[1],通过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建构,用法律来规范民族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行为是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民族立法是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方法”[2],为了处理民族地方政治体系框架之内的民族问题,民族地方立法以及建构一个较为科学完备的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两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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