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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的公权力价值取向分析

2014-02-12王常柱夏晓丽

探索 2014年2期
关键词:公权力群体性代理人

王常柱,夏晓丽

(济南大学,山东济南 250022;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究其原因,固然有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冲突、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原因,但公权力的价值取向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根源。所谓公权力价值取向,是指公权力作为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及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主体力量,在面对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公权力价值倾向具有实践品格,决定、支配公权力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决定性地影响着公权力主体的行为,进而影响乃至决定其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决策。对于这一点,虽然学界早已关注和研究,但有深究的必要。本文力图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从公权力的本质及其价值取向入手,系统考察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和异化选择及其与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性关联,然后对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应然回归进行全面探讨。

一、公权力的本质及其价值取向的现实确立

考察中国社会的公权力本质,须先考察权力的本质。一般而言,学界在权力的本质问题上形成了三种较为一致的界说。一是能力说。该学说认为,权力是“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1]。二是强制意志说。这种学说主张,权力即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的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1]。三是关系说。在这里,权力被看作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1]。第一种学说强调权力的能力性质,视之为达成某种预期影响的力量;第二种学说则强调意志的实现,因而也间接强调了实现意志的力量;第三种学说虽然强调权力是一种关系现象,但也突出了对力量的强调,因为,改变一种关系必然需要力量。

上述三种界说,虽各有不同,但仍表现出如下两点共识。其一,权力是一种力量。作为一种特有的人类现象,权力这种力量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2]。其二,权力是关系的产物。这里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人类关系都产生权力。实际上,只有那种有意识的“组织”关系才能产生权力,而那种自然的,即无组织、无规则的人类群体关系则不能形成真正的权力。从历史的视角看,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现象,早在原始社会初期就出现了。那时,部落的迁移、内部资源的处置,以及部落以外不同部落间利益冲突的解决和自身部落利益的维护等,都需要公认的权力作出决定以促进共同的行动,特别是部落在组织生产,或与其他部落发生冲突时,更是如此。此时,由于需要配合行动,人们自发地推举一个人或某一些人作出决定和指挥,并自觉地服从他(他们)的决定和指挥。这种“‘决定与被决定’、‘指挥与服从’、‘支配与行为’的关系就是原始社会部落组织中的‘权力关系’”[2],而这里的“权力”则是人类社会权力的最初萌芽。之后,这种权力萌芽逐渐发扬光大,最终成为整个人类生活的核心。然而,无论权力的形态如何变化,其本质内容依然是“基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成员共同同意或以某种形式的认可并为管理其中的公共事务,以支配、影响和调控共同体而形成的一种公共威慑力量”[3]。这一事实表明,权力不仅具有强制性特征,而且还具有公共性特征,即具有以社会整体的代表名义执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性质。

从学理看,国家权力是一个宪法学概念,是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宪法学范畴。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本源,“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4]。纵观现代世界政治生活,任何形式的民主政治国家,如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的总统制、法国的议会制,无一不是通过民主的代议方式授权于政的。公民所以授权于政并自愿服从其控制,乃是“基于追求集合大于简单之和的政治愿景”,即希望“由权利让渡出的公共权力,对外形成主权国家的屏障,保护一国单个公民免遭外邦侵犯,对内防止相互间的弱肉强食”[5]。这里的公共权力即是本文的公权力,即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一种强大力量,而其“对外形成主权国家的保障,保护一国单个公民免遭外邦侵犯,对内防止相互间的弱肉强食”的事实体现了公权力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然而,公权力虽然由公众让渡自己的权力所形成,但却由于其公共性而与公民权利的个体意愿相分离,以至于成为一种超越于公民个人权利之上的公共力量,存在着背离其本然价值取向而产生异化、损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事实上,“凡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其斗争的直接目的都是政治权力;统治阶级保卫自己的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也就是说要保住它在立法机关中的牢靠的多数;被统治阶级首先争取一部分政治权力、然后争取全部政治权力,以便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改变现行法律”[6]。因此,这里的公权力虽然也以社会整体的代表名义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其价值取向根本上是以有产阶级的利益为旨归的。

上述事实表明,公权力的价值取向是由公权力的阶级性质决定的。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权力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本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毫无疑问,中国社会公权力的价值取向同样是由其阶级性质决定的,但与西方相反,其价值取向不是指向资产阶级而是指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一点构成了中国社会公权力和西方社会公权力在价值取向上的根本分野。然而,必须指出,中国社会的公权力也是权力,必然具有一般权力的基本特征,必然“具有腐败的潜质,能令掌握它的人滋生欲望、迷失本性。即便有笼子的震慑,也按捺不住蠢蠢欲动的心,总想挑战一下制度的权威,抱有‘或许没事’的侥幸”[7],因而同样具有在价值取向方面发生异化的逻辑可能性和现实必然性。所以,中国社会公权力的价值取向尽管由其阶级性质决定而必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但同时也由于其代理人的自然人属性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价值取向异化的逻辑可能性和现实必然性。

众所周知,所谓异化,原是一个哲学概念,其基本含义为“事物性质朝着相反方向发展变化的趋势和结果”[8]。因此,公权力异化就是指公权力脱离其应有的价值取向而向着相反方向发展变化的趋势和结果,或者说,公权力的运行“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超出了合法范围,背离了为社会公众服务、增进社会公益的宗旨,损害国家、公共利益,致使公权力成为某些个人或集团攫取私利的工具”[9]的社会现象。我们知道,公权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公权力的合法性必须以社会成员的心理感知和一致认同为基础,二是公权力如同其他权力一样具有膨胀性、强制性和工具性特征。第一重属性表明了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第二重属性则表明了公权力的私利性即为己牟利的特征。众所周知,公权力作为人与人关系的产物,其自身是无法独立起作用的,其作用之发挥是依靠公共组织来实现的。然而,公共组织虽然是公权力的主体,但公共组织却是由具体的公务人员组成的,因此具体的公务人员才是公权力的真正代理人。在中国社会中,这些公权力代理人就是党员干部。毫无疑问,绝大多数的党员干部作为公权力代理人,具有正确行使公权力的政治觉悟,能够践行正确的价值取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社会中某些地方、部门、行业的公权力代理人,他们缺乏足够的政治觉悟,其所以担任公共职位、行使公权力,第一要义不是维护公民利益,而是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物质需求。因此,当公权力代理人的自然属性与公权力的第二属性结合在一起时,公权力代理人就会按照利益最大化逻辑去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公权力异化的逻辑可能性和现实必然性总是要借助一切机会成长起来,总是在没有强有力的限制机制的情况下表现社会现实,而公权力的异化则又必然导致公权力的价值取向发生异化。

上述内容表明,在中国社会公权力价值取向确立问题上存在着双重依据。其一,公权力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其二,代理人的自然人属性决定着其所代理之公权力的价值取向。这个事实告诉我们,当公权力代理人面对强烈考验而又缺乏严厉制约时,他必然驱使公权力背离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而产生价值取向异化。这是因为,“个人的价值理念、行为偏好、素质能力会影响或左右公共权力的运行”[10]。由此可知,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皆根源于公权力代理人的自私利己之心,而根源于自私利己之心的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则是现代人类社会的一种必然现象。

二、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与群体性事件

毋庸置疑,上述双重依据,必然赋予中国社会的公权力价值取向以双重性特征,即公权力,一方面因其阶级性质而拥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然价值取向,另一方面由于其代理人的自然人属性而具有自私利己的异化价值取向。如果说,本然价值取向体现了中国社会公权力价值取向的本真属性,那么,异化价值取向则体现了中国社会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

所谓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是指某些地方、部门、行业的公权力代理人借助公权力的力量去追求私利偏好的特性。经验表明,公权力一旦背离其本真属性,必然表现出异化属性,必然积极追求私利偏好,而这一事实势必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致使某些利益矛盾与冲突得不到及时解决。事实上,这一点恰好就是公权力价值取向要素与群体性事件的连接点。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由一定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偏好的人们结成的群体,通过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围堵等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方式,向有关政府机关单位表达意愿或提出要求来表示他们的不满情绪,以至于对社会、集体、个人等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行为。据此定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提在于激烈的利益冲突,目的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方式为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过激行为方式,事件的指向目标是掌握公权力的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事件的结果则是对社会、集体、个人等诸方面造成损失和伤害。

上述定义表明,群体性事件所以发生乃是由于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利益冲突以及利益冲突未能公平、公正化解的缘故。众所周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追求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然而,既然群体性事件因利益冲突未能公平、公正化解而起,那么,就必然存在着公权力未能有效保护权利的事实,必然存在着公权力拒绝践行其本然价值取向的事实。从理论上说,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由公权力代理人自然人属性所导致的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是难成气候的,然而,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我们知道,中国社会历来注重集体、服从和义务,把公权力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办、管理一切,致使公权力无处不在,甚至公民私人家庭生活领域都打上公权力的烙印。如此,公民的权力和权利都上交给政府,从而完成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吞噬而实现了统一”[12]。改革开放后,国家政府重视经济发展,将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作为考核、晋升基层官员的主要依据。这个事实无疑强化了权力与经济的关系,进而将这种关系演变成权力和资本的结合。

当公权力和资本结合在一起时,代理人的自然人属性必然尽其所能迫使公权力表现出其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从现实表现看,这种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可划分为如下5种类型:一是公权力自大化。公权力自大化,是指公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凌驾于人民之上,无视主权在民、傲然独尊的思想意识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权力的运行以官的意志和官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崇拜公权力、唯权力之意志是从,公权力机构臃肿、关卡重重、对人民傲慢冷漠等三种形式。二是公权力本位化。公权力本位化是指公权力的运行以个人、本单位、本部门为核心,具体表现在公权力运行以维护地方局部利益为旨归,公权力用以维护某个部门的集团利益,公权力用以维护个人、家族利益等三个方面。三是公权力商品化。公权力商品化是指将公权力作为商品用以交换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官职买卖交易等几种类型。四是公权力私利化。公权力私利化是指公权力在其运行中脱离法制轨道、背离公权力本然价值而直接为私人之物质、精神利益服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权力成为代理人的个人私产,即公权力成为其使用者敛财、满足私欲、排斥异己、保护私利的工具;五是公权力怠慢化。公权力怠慢化是指使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使用以至于造成公权力资源流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三种怠慢,即能力缺乏型怠慢、利益无关型怠慢、危险躲避型怠慢。

上述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表明,某些公权力的代理人在其政治实践中着意突出官和官方的意志与利益,因而造成对公众个人利益的挤压与损害。这种挤压与损害,错误地将权力当作权利的来源,从根本上颠倒了权力和权利关系。事实上,对于权利而言,权力就是一个工具和手段。因此,从这个意义看,“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实质上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通过权力手段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权力行使的目标和归宿就是更好地为权利服务”[13]。当然,这里的权利是公众个人的利益。在此,如果将群体性事件的上述属性与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属性结合起来,就很容易地看清这里所存在的权力与权利颠倒的关联。比如,公权力自大化,使得决策背离了公民利益,将部门利益、长官意志置于核心地位;公权力本位化,使得公权力成为地方、部门利益的创造者和保护神;公权力商品化,使得公权力成为公权力代理人私相授受、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公权力私立化,使个人私利蒙上公共利益的外衣,从而为所欲为而又不受法律约束;公权力怠慢化,使公权力代理人选择性使用权力,或者面对公民权利行政不作为,或者为攫取私利而行政乱作为。总之,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属性,挤压了公众个人的利益空间,造成了社会公众的心理期盼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如果现实社会“不能尽快消弭这种落差,那么,这种落差将会在社会公众心理上日渐叠加,进而生发弥漫于群体和组织的社会怨恨心态,甚至会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性社会心态,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凸显、蔓延和强化”[14],逐渐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心理逻辑。事实上,上述逻辑早在2010年“人民论坛”就“哪些不稳定因素最可能诱发群体性冲突”所作的调查中得到确切印证。该调查结果显示:78%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部门和官员公权私用、特权腐败、权力不作为和乱作为”[15]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

上述心理逻辑和印证表明,中国社会在群体性事件的根源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即公权力的价值取向异化属性与群体性事件高度相关,是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对于这一点,党和政府也有清醒认识。早在2006年,温家宝总理就严肃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16]众所周知,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事实,使得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充满信任之情,因而才会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向党和政府寻求帮助,把公权力的恰当介入看作保护自己的重要途径。然而,遗憾的是,在某些地方,公权力忽视了这种信任,它没有及时疏导群众的情绪以防止事态扩大,反而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措施压制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直至关闭人民群众体制内维权的最后一扇大门。如此,群体性事件似乎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唯一可能的选择。

三、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选择与应然回归

然而,异化属性只是公权力在价值取向方面的一种性质,虽然能够证明其与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性关联,但却不足说明这种根源性关联的真实程度。如上所述,异化属性总是要表现出来的。因此,阐明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属性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探讨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应然回归,还须考察公权力价值取向之异化属性的现实表现,即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选择。

所谓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选择,是指代理人在面对重大考验时从其自然人属性出发而作出的自私利己的价值选择。概括而言,公权力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价值取向异化选择具有下5种形式[17]:一是采取威权压制。这种选择是暴力维稳思想的集中体现,极易激化矛盾而引发暴力冲突。二是采用回避“凉办”。这是公权力缺乏危机意识和解决问题能力欠缺、不负责任的表现,它容易引发群众的心里不满,从而激发更大冲突。三是采取妥协掩盖。这是公权力自身软弱而又担心上级惩罚的表现,其结果只能是给政府带来更大压力。四是采取臆想解决。这体现了公权力在日趋严峻的形式面前既想解决问题而又不深入探究群众需要的矛盾事实。五是理性谈判应对。理论上,理性谈判是公权力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最好方式,但现实的种种困难又使得这一选择成为迫不得已的最后选择,且这种选择的背后动机又往往是以自身利益为基础的。

上述5种价值取向异化选择,无一不显示出某些地方、部门、行业的公权力背离其本然价值取向的基本特征。其一,利用威权压制,显示出公权力对于群体性事件性质的认识误区。有资料表明,2009年,中国社会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近9万起,但从类型和性质方面分析,因维权引发的事件仍占80%以上[18]。这说明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利益之争而进行维权的行为,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公权力利用威权压制,显然违背了公权力的本然价值取向。其二,利用回避“凉办”,显示出公权力缺乏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责任意识。公权力乃国家之公器,上应为党和政府负责,下应为人民利益负责,在关键时刻必须有所担当,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某些公权力代理人却没有这样做。他们回避矛盾,其结果只能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新的群体性事件。其三,采用妥协掩盖,显示出公权力代理人首鼠两端、投机取巧的精神气质。面对群体性事件,必要的退让是允许的,也是实际工作所需要的。但在过分甚至无理的要求面前,如果公权力一味妥协,竭力用“人民币”解决问题,势必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风气,给政府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带来巨大压力,也为发生新的群体性事件埋下祸根。其四,采用臆想解决,显示出公权力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焦虑与恐惧。迫于群众和中央政府的巨大压力,某些地方政府也想解决群体性事件,但他们又不想走群众路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一厢情愿地出台一些毫无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以求平息群体性事件。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旧的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增添了新的问题,引发新的群体性事件。其五,理性谈判应对,显示出公权力的理性自觉。然而,面对群体性事件自身的特点,这种理性自觉却往往没有着力点,从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谈判的对象如何确定?地方政府又是否具有有效的谈判能力?激烈、狂热的群体情绪是否容忍理性谈判?公权力采取怎样的价值取向,是与资本结合在一起,还是维护公民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理性谈判很容易被理解为对人民群众的一种“忽悠”,非但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反而成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种“障碍”。

所以,上述五种异化选择,无疑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如上所述,中国社会的群体性事件绝大部分是维权性质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面对这一类的群体性事件,公权力的价值取向的异化选择无疑构成了其所以持续频发、高发的重要根源。因此,要缓解乃至消除这一类群体性事件,就必须消除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选择,实现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应然回归。

所谓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应然回归,是指将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形态与现实选择回归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上来。概括而言,针对群体性事件持续频发、高发的社会现实,中国社会某些地方、部门、行业的公权力,应该也必须在价值取向方面实现如下回归:

一是回归公权力以人民为本的本根意识。在群体性事件面前,公权力价值取向应当实现怎样的应然回归呢,或者说应坚守怎样的价值取向呢?回答解决这个问题,根本之处在于回归公权力以人民为本的本根意识。中国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其公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从这个意义看,这里的公权力源于人民,人民是一切公权力的本根,没有人民,就没有公权力。这种性质的公权力,一方面对少数剥削者和反人民的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另一方面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广泛的民主,使广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这是中国社会一切公权力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某些公权力的代理人所以甘当资本逐利的急先锋、迫使公权力价值取向发生异化,其根本原因就是忘记了人民的嘱托,忘记了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公权力应当也必须以人民为本的本根意识。从这个意义看,只有回归公权力以人民为本的本根意识,才能消除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选择的心理机制,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公权力价值取向与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性关联。

二回归公权力为人民服务的科学立场。为人民服务的科学立场,是由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公权力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公权力,自其诞生以来,就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由于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成功地领导人民前仆后继地夺取政权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也属于人民。所以,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权力的运用是为国家的安全、发展和富强服务,为人民群众团结、富裕、安宁服务的,而绝不是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在民生问题备受关注的今天,公权力更应重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因为我“对于共产党人来说,不关注民生、不重视民生是不行的,这违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必将被人民群众所抛弃”[19]。所以,回归公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既是理顺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价值基础,也是缓解乃至消除具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之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前提。

三是回归公权力把人民当亲人的阶级情感。与以往所有剥削阶级的公权力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公权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在价值取向上是与人民根本利益的相一致的。因此,这样的公权力才能把人民当作亲人,才能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荣辱与共、血肉相连。这种阶级情感,在革命战争时期曾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不竭动力,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今天,这一情感同样能够为缓解社会矛盾、消除群体性事件提供重要的情感基础。因此,我们可以大胆预言:公权力一旦持有这种阶级情感,就必然与人民群众而不是与资本站在一边,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然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统筹社会各方利益,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然清除那些经不起考验的腐化变质分子,遏制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异化趋势、保证公权力的应然价值取向。然而,必须指出,强调回归公权力把人民当亲人的阶级情感是治本之举,无疑是需要的,但在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趋势日渐猖獗的特殊时期,相对于治本之举,我们更需要治标之策,即加强权力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这是因为,“只有加强权力对权力的有效制衡,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20]。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公权力价值取向问题上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一:中国社会的公权力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同时由于代理人的自然人属性,某些地方、部门和行业的公权力又背离这种价值取向、产生价值取向异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结论二:异化的价值取向是公权力代理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作出的价值选择,而这种价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既是群体性事件所以产生的重要根源,也是引发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推手;

结论三:消除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实现公权力价值取向的应然回归,既是中国社会公权力价值取向的本真体现,也是缓解乃至解决具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之群体性事件问题的重要途径。

上述结论表明,公权力价值取向关联于群体性事件,而如何教育、保证公权力代理人具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并依据这种价值取向行使公权力成为党和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面对中国社会快速发展、欣欣向荣的社会局面,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中国社会一定能够将公权力关进笼子、有效遏制公权力的价值取向异化趋势,一定能够实现公权力价值取向异化的应然回归,缓和社会矛盾,从根本上缓解乃至消除群体性事件这个严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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