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拆迁制度的几点理解
2014-02-12张高彬刘行星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4年1期
张高彬 刘行星
对房屋拆迁制度的几点理解
张高彬 刘行星
2011年开始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我国以往的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了变革。新条例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补偿制度、司法最终裁决权等诸多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从而新条例对公民的不动产物权保护更加充分和完善。
房屋拆迁;房屋征收;房屋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行。《条例》将过去的“拆迁”改为“搬迁”,实质上是“征收”代替了原来的“拆迁”。“征收”强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私人的房子,“征收”更符合公民的不动产物权保护精神。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具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例》规定,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等被纳入《条例》范围。
(一)关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04年修改的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宪法、物权法都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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