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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民问题的重要论述

2014-02-11

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农民工农民

姜 涛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经管教研部,湖北武汉 43002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尤其是在2013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我国“三农”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农民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涵盖了农民增收、农民公共服务、农民种地、农民工、农民自身发展等各个方面,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农民问题理论,为全面解决我国农民问题提供了新的重要理论指导。笔者通过学习和系统梳理,将习近平总书记自十八大以来阐述的关于农民问题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简述如下。

一、关于农民增收:“小康关键看老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1]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习总书记对此提出了著名的论述:“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让农民们都过上幸福生活,是我们很重要的任务”[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实现了“十连快”,增幅连续两年超过城镇居民。习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尽管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全面建成小康仍极为艰巨,要大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不要平均数掩盖了大多数,要看大多数农民收入水平是否得到提高。”[3]

尽管我国农民收入增幅在近两年得到改善,但总体来看,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仍然比较显著。当前我国农民增收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农民绝对收入与城镇居民差距较大。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896元,尽管比上年增长12.4%,但相对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 955元差距不小。按照年人均纯收入2 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扶贫标准计算,2013年我国农村仍有8 249万贫困人口[4],增收压力不容小觑。第二,农业比较效益不高,转移就业工资水平较低,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占比过低。我国农民收入主要由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四部分组成,2012年各项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6%、43.6%、8.7%和3.1%。家庭经营收入仍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生产成本也呈现明显上升态势,影响农业比较效益;尽管近年来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但工资仍然偏低,且加班多、休息少,与城市职工未能同工同酬;转移性收入占比低,表明财政对农民补贴标准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财产性收入目前还未能真正破题。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仅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专项扶贫资金就达394亿元,比上年增加了62亿元,全国农村共有1650万人脱贫。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增收问题,必须夯实增收基础、拓宽增收渠道,建立促进增收的长效机制,实现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要创造条件培训农民,提升就业技能,为工资性收入增加奠定基础;要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在提高补贴标准的同时,还要把补贴真正装进种粮户的口袋,提高农民务农种地的积极性;要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3],真正提升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只有从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多渠道夯实农民增收基础,“农民奔小康”才能得以实现。

二、关于农民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乡差距不仅仅表现在农民与市民的收入领域,更重要的表现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衡方面。2013年底,习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一手抓城镇化,一手抓新农村……要通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让农村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是促进城乡差距缩小、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然途径,也是化解当前农村突出矛盾的重要举措。我国在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在养老保险方面,2012年,实现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4年,随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截至2013年,我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数达到8.02亿,参合率上升至99%,人均筹资水平提升到3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28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5]。我国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问题的成绩是突出的,但问题也比较明显:在制度安排上,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却享受着差异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在行政区划上,现存户籍制度限制了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优化,造成城乡发展机会和条件的不均衡。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达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这不但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一是要通过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机制。例如,建立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人事制度、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体制、公共医疗卫生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劳动力就业体制。二是改革公共财政体制,释放出满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要的相应财力与供给能力。例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供给;建立财权与事权对等的公共财政体制,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更多财力转向基层以用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三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模式。例如,通过招标采购、特许经营、财政贴息等方式,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市场,缓解“政府失灵”现象;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参与机制,建设一批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升农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扭转政府公共服务在农村的“边缘化”困境。

三、关于农民种地:培养造就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习总书记强调,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的关键,是培养造就新型农民队伍,确保农业后继有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确保粮食安全,首先要有人种地。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加快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问题突出,“谁来种地”问题日益凸显。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队伍。2013年7月,习总书记在湖北调研时还强调,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6]。

培养造就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我国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很快,农业从业人员女性化、低文化程度化也一并出现。外出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不愿回乡务农,农业后继乏人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要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吸引年轻人留在农村、投身农业。要加大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经营农业。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装备水平,完善农业支持政策,提高农业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

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已经快速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因此,在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形式多种多样,采取何种形式,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让农民自主选择。各地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加快土地流转,找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着力点。一是基础支持:财政对土地确权工作适当倾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中的现实问题。确权这一基础性工作开展得时间越早、范围越广,就越能够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可以在公共财政上对土地确权工作适当倾斜,加快土地确权进程。对于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感到亟待解决的道路基础设施不顺畅、用电难题、用地指标等突出现实问题,各地政府都要给予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寻找出路。二是平台支持:建立健全县级、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更好地服务土地流转。在稳妥有序前提下,依托农村经管机构,建立健全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条件成熟的乡镇可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等服务功能,力争做到县市全覆盖。三是项目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涉农项目,并逐步加大其承接比例。各地要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对于上级已明确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实施的涉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申报,逐年加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涉农项目的比例。还可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项目,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支持实施农业“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农业结构升级。四是监管支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始终保持对农民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监督管理的高压态势,坚决纠正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的不当做法。与此同时,要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防范土地流转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一旦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苗头,政府要果断采取措施,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关于农民工: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

“走一户,活两户。”要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农民转移就业成为农民工,是解决当今我国农民问题的重要出路。习总书记对此非常关注。他2013年2月在甘肃考察时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7]他2013年11月在山东考察时再次强调:“为农民工服务要广覆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贵在坚持。”[8]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我国的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截至目前,农民工群体仍然是基本脱离农村而又没有真正融入城市,尚处于社会结构中的“第三元”状态。有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69亿,其中80后、90后农民工已经占到农民工的70%以上[9]。抓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农民的非农就业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有效实现形式。“破解部分农民对土地过度依赖的瓶颈的关键是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10]农民工有力支撑了我国工业化建设,推动了城市第三产业发展,提升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农民务工收入也已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增长点,“一人打工,全家脱贫”,2013年我国贫困地区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已经达到53.3%[11]。第二,大量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的资源压力,“走出一个劳动力,等于多了一垧地”,说的就是农民外出务工有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能够提升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第三,能否妥善处理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对社会和谐稳定与否至关重要。随着80后、90后农民工或称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队伍主体,这些农民工更关注社保、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以及人生价值等问题,希望融入城市文明,因此不管基于城市需要,还是基于政策体制改革,都要多关心关爱他们的特殊成长经历、他们的健康发展,加快与城市相融。

农民工的贡献可谓是历史性的、全局性的。农民工已经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其素质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我国工业化的水平;农民工也已是我国新的社会阶层和城市新增人口的主体,其心理状态和行为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城镇化的质量。客观上讲,尽管国家不断采取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但仍然存在诸如就业劳动权益保障不够、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不够、社会归属感不够等障碍,亟待破解。

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针对当下农民工的现状,要将提升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与强化进城服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拆除广大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藩篱。一要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农民工的就业技能、法律意识与文明水准;畅通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输入输出地的劳务对接,并通过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等政策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参与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以创业带就业;为农民进城务工营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做到农民进城有工作、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作有报酬、参保有办法、生产有安全、子女有学上、住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标[12]。二要使得农民工顺利融入城市,有序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非农就业与人口迁徙是同步的,而在我国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过程,这无疑加大了农民工转移的复杂性。要对农民工的贡献进行充分再认识,认真解决好就业、权益、文化观念等多个层面的问题,逐步降低城市门槛,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成为新市民以及新产业工人;着眼长远推进城市联动改革,逐步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取消户籍制度所赋予的城乡居民身份差别,畅通农民工成长、上升通道,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地逐步安家落户,工作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心理融入社会。

五、关于农民自身发展:既需要“永久”和“飞鸽”牌干部,也需要保障民主权利

2014年5月9日,习总书记在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考察时,面对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形象地强调:要重视本土“永久牌”和流动“飞鸽牌”两类干部,让前者提高素质和能力、开拓眼界、造福桑梓,让后者多加磨练、多接地气、掌握真本事,服务“三农”发展[13]。2014年1月28日,习总书记给大学生村官张广秀的慰问信,也说明了他对于村民自治、对于基层民主、对于村民带头人的支持与肯定[14]。

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农民毫无疑问地是“三农”的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与归宿必须是农民自身的发展,即“人的现代化”。只有更加重视农民自身发展问题,才能建立农业农村的内生发展机制,农民这一群体也才能更好地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一方面,农村发展的带头人缺乏;另一方面,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民主权利都还薄弱。

在培育农村带头人方面,根据习总书记的论述,本土干部(“永久牌”)和流动干部(“飞鸽牌”)对于农业农村发展都很重要。本土干部要多通过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扩宽眼界;流动干部必须经过农村的磨练,更多地接地气,了解农民的所想所需所盼,真正为“三农”发展出实招。在选拔任用农村干部的时候,对于包括大学生村官在内的各类干部都要多用、用好,让真正想干事业的人有岗可上,让真正想扎根农村的人才有天地可闯,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加大农村干部的交流力度,真正为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选好带头人、知心人、引路人。

在完善农民自身发展方面,必须偿还过去的“欠债”,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着力提升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当前农村劳动力素质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要解决明天“谁来种地、谁来养猪”的问题,离不开广大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升。要提高其接受新技术、新知识的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合格的主体。第二,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唯有将千家万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的独立性、自主性提高,组织化程度却在降低,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比例不足三成。为使农民更加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摆脱长期处于农业价值链最低端的尴尬地位,必须提升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落实农民的民主权利。当前,农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都普遍得到提高,对自身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要彻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使农民获得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机会与条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畅通农民的利益诉求和维权渠道,从政治上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挺直腰杆真正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第四,加强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封闭社会状态早已打破,加快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农村义务教育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普及,农民的精神面貌发生很大改变。然而,由于农村社会存在历史惯性,农民的思想观念与城市居民相比还较为落后,对传统伦理、乡规民俗、政府权力的认同与依赖都超越了法律,比较缺乏现代民主法治观念与社会责任意识,因此要大力培育以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现代公民意识,让农民真正成为具有现代文明理念的社会人。

参考文献:

[1]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3-12-25(1).

[2]习近平走访哥斯达黎加农户[N].人民日报,2013-06-05(1).

[3]习近平.手中有粮心中不慌[EB/OL].新华网,2013-11-28.

[4]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国家统计局网,2014-02-24.

[5]国务院新闻办.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N].人民日报,2014-05-27(1).

[6]习近平在湖北考察[EB/OL].新华网,2013-07-24.

[7]习近平.关心关爱农民工[N].新华每日电讯,2013-02-04.

[8]习近平.为农民工服务要“不断完善”[EB/OL].新华网,2013-11-28.

[9]桂杰.2013年农民工总量达2.69亿80后90后占七成以上[N].中国青年报,2014-02-21(1).

[10]罗迈钦.我国农地流转瓶颈及其破解[J].求索,2014(6).

[11]朱剑红.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增速快:工资成为“火车头”[N].人民日报,2014-05-06(1).

[12]韩长赋.农民工问题事关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N].学习时报,2010-10-11(1).

[13]习近平在河南尉氏县张市镇看麦情、谈农业[EB/OL].新华网,2014-05-10.

[14]习近平给大学生村官张广秀复信,对全国大学生村官提出殷切期望[EB/OL].新华网,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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