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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宿舍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4-02-05郑琳

枣庄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宿舍主体法律

郑琳

(枣庄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山东 枣庄 277100)

一、高校在宿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在宿舍安全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定位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院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已经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限,高校在管理中表现的角色也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为了推进高校宿舍安全管理的法治化,维护高校和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确认高校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目前,我国及国外的法学理论界对高校的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主体论”、“民事主体论”、“特别权力主体论”。“行政主体论”的观点认为:高校是依据行政法律的授权,享有一定行政职权,并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可以作出一定行政行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组织。“民事主体论”的观点认为:高校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受民事法律调整,其性质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高校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权力主体论”是由国外引进的概念,其观点认为: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由于法律上的特别原因(基于法律规定或本人同意),为达到公法上的一定目的,在特殊范围(在一般权利关系之外)存在特别的权力关系。[1]

在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的归属问题比较特殊。笔者认为,“行政主体论”和“民事主体论”各有道理,但又都不能全面客观的概括高校的法律地位,“特别权力主体伦”的观点接近于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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