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校企合作条例成为“跛脚”的法律(三)
2014-02-05臧志军
职教通讯 2014年7期
关键词:企业
臧志军
(作者系江苏理工学院职教研究院副研究员)
这两个月我们谈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制定,我的主要观点是,如果仅为了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出台一个条例,就有可能造就一部“跛脚”的法律:体系是完整了,但问题并未解决。需要思考的是,校企合作中真正的问题所在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校企合作形式过于单一和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权益问题,接下来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校企合作促进政策的对象是谁?
这个问题好像有点傻,对职业教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之所以会提出校企合作问题是因为学校与企业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合作关系,而其中的主要障碍在于企业,所以校企合作政策当然主要针对企业。不过,这个答案好像过于简单了,中国的企业多得数不清,政策对象是所有的企业还是部分企业,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大中型企业,是传统企业还是新型企业?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以下三点做出澄清。
首先,企业是否义务参与校企合作?许多职教界人士经常抨击企业唯利是图:从不真心与学校合作,只想廉价使用学生,所以经常会提出各种建议要求政府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为了给自己的建议找到立论基础,许多人开始使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一般是说企业拥有对员工劳动和社会的资源的控制权,那么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教育就是这些责任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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