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改革:目标定位、认知偏差与理性思考
2014-02-05王雪丽
治理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改革
□ 王雪丽
一、问题的提出
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浙江等省(区)陆续推行以“强县扩权”、“扩权强县”和“县财省管”等为主要内容的“省直管县”系列改革。2005年以来,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中提及“省直管县”改革。2010年中编办在8省(区)选取30个县(市)作为行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中编办选择的8个试点省区包括:安徽、河南、黑龙江、江苏、湖北、河北、云南、宁夏。。与此同时,其他一些省(区)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探索行政“省直管县”体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提出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可以说,“省直管县”改革已经成为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任何一项改革都要清楚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根据需要合理定位改革目标,才能有的放矢,实现制度变迁的正向收益,否则难免会出现“偏差”甚至是对改革初衷的“背离”。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原理表明,政府在制度方面的变革往往是被动的。很多改革都是问题“倒逼”政府做出的适应性变革,“省直管县”改革也不例外,如何解决“市管县”体制下的各种弊端,解放和发展县域经济,成为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的直接原因。
当前对“市管县”体制弊端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市刮县”、“市卡县”和“市压县”等观点认为市已经是掠夺县级资源、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罪魁祸首;……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