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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认识论

2014-02-05吕乃基

中国软科学 2014年9期
关键词:主体

吕乃基

(东南大学 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6)

“大数据”与“认识论”,前者在眼下炙手可热,后者则是古老的研究领域。将二者联系起来,前者因深入到认识论而不只是流于口头和报端的“浮云”,也不仅是“云”;后者因接触到前者而焕发了新的生命。以下试图以传统的认识论来梳理目前关于大数据的种种论述,以及由此反过来扩展传统的认识论。

文中的论述过程往往把大数据与认识论二者合到一起,既因为大数据认识论实际上正在隐然成形,也因为行文的方便而省略了“与”。因而,文中在述及“大数据认识论”时,并非意味二者完全融合。读者可以由前后文判断此处说的是“大数据认识论”,还是大数据“与”认识论。

一般认为,大数据来自自然界,来自生命,以及来自人类社会。前两项涉及自然科学,涉及后者的学科或学科群已经在2009年被称为“计算社会科学”①。本文没有涉及大数据认识论在自然科学中的作用,集中讨论人类社会中的大数据与认识论的关系。*2009年2月,美国哈伯大学的戴维·莱兹(David Laze)等15位学者在《科学》上联合发表题为《计算社会科学》的论文,宣告了计算社会科学的诞生。

一、主体与对象

认识论的核心之一是主体与对象的关系,这里的主体泛指人类。进入20世纪后,对认识主体的理解有所扩展,把仪器也作为某种“主体”或主体感官的延伸,电脑则是大脑的延伸。在大数据认识论中,自身与体外的主体进一步分化。人自身,即使加上个人电脑也没有能力认识大数据,要应用独立于个人的计算机、网络、云,互联网大脑[1]在大数据认识论中担负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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