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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侦查谋略迅速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思考

2014-02-03王振中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1期
关键词:谋略犯罪案件侦查人员

文◎王振中

运用侦查谋略迅速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思考

文◎王振中*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更智能化、隐蔽化和复杂化的特点,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更强。侦查人员想要快速突破案件,就需要恰当而巧妙地使用侦查谋略,以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

一、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概念及必要性

谋略是指在竞争对抗活动中,决策者判断形势,制造和利用信息影响或控制对方决策方向的行为设计。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则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揭露、证实职务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在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通过思维活动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以智取胜、以巧制胜的谋划和设计。随着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在实战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适应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及其变化趋势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现阶段,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社会阅历丰富,有的还熟知政策法律等,具有高智能化、高科技化、高隐蔽性和高对抗性的特点,而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侦查人员与犯罪主体之间形成了严峻的斗智斗勇格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思路、模式必须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加强对谋略的运用。这是新形势下适应职务犯罪特点的必然要求。

(二)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12小时,并严禁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根据有关心理学的研究,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孤单无助的情况下能够坚持不供的心理极限是72小时,也就是3天时间,因此侦查部门之前通过疲劳讯问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获取供述。但现在只有12小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都能挺得住,疲劳战术已无法发挥作用。侦查人员要想顺利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必须更新思维,强化侦查谋略的运用。

(三)当前反腐形势需要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和质量

当前,职务犯罪依然易发多发,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中央对腐败分子呈零容忍、出重拳的态势。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继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实践办案中,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的高低、办案中谋略含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办案力度的大小、办案质量的高低以及办案效果的优劣。侦查人员应当尽量充分发挥侦查谋略能力,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果和水平的同步提升。实践证明,运用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能力强弱、水平高低,是影响侦查办案格局能否打开、职务犯罪案件能否迅速突破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运用原则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作为一种思维和行为的科学,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性,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应当在客观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一要吃透案情。在对一起案件展开初查之前首先要弄清已经获取的证据是否能证明犯罪事实,并充分掌握必要的犯罪线索及情报、信息,在此基础上对案情发展态势作出分析预测,然后再制定可行的侦查计划,进一步地展开深入的侦查。二要充分了解侦查对象的情况。在运用侦查谋略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到知己知彼,在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充分掌握其文化程度、教育背景、性格特点、社会经历等情况,进而了解其犯罪原因、动机等。特别是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的,在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再制定侦查方案、展开询(讯)问等就可以因人设谋、对症下药。

(二)应变性原则

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运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灵活善变。在立案侦查特别是在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短兵相接、正面对抗后,双方对彼此的意图、目的都已心知肚明。若因侦查对象狡猾多变致使案件陷入困境无法前进之后,侦查人员再不及时改变侦查谋略,就将无法进一步突破案件。因此,侦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时机、情况及时调整侦查谋略,捕捉战机,取得战果。

(三)优选性原则

优化的侦查谋略是在若干谋略方案中选择出来的。这就要求在制定侦查谋略时,应尽可能地设计多套方案,而后对各种方案的目标、步骤、方法、实现目标的把握程度以及需要动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情况进行结合性的对比研究,并根据具体职务犯罪的个案实际,按照因案施计、因人施计、因时因地施计等原则,从中选择最为优化的侦查谋略。例如,在侦查共同犯罪案件、窝案、串案时,往往要针对多个问题使用多个谋略,有些对局部、当前有利的谋略,对全局和长远未必有利,因此,要从全局的角度来选择侦查谋略,决不能为抓一个从犯而惊跑一个主犯,为侦破一案而丢掉多案。

(四)合法性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侦查谋略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坚持依法运用侦查谋略,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把握好迷惑性审查与欺骗引诱性审查的区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侦查谋略。

三、巧妙运用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建议

在实践中,若能正确巧妙地运用侦查谋略,可以迅速地指向犯罪事实、突破案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结合实践,就如何运用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做一论述。

(一)由外到内,周密初查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受重视,“零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侦查人员首先从外围入手,充分做好前期的证据调查工作,层层深入,最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以防打草惊蛇。

在初查阶段,侦查人员切记要做到“细、密、慎”,即细致制定侦查计划、侦查方案;秘密展开初查,切勿暴露目的;谨慎行动,防止仓促上阵。侦查人员在初查中可以采取“隐匿身份、间接调查”、“声东击西、调取证据”、“放长线、钓大鱼”等谋略调取可用证据,从而为立案工作打好基础。

(二)营造氛围,施加压力

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侦查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营造出一定的声势、气氛和压力,以此震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都有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对其宣讲法律政策等手段,对其心理施加强大的压力,有助于促使其主动投案自首。但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多狡猾谨慎,很难说服其主动交代,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采取巧妙的攻心措施,以击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一是正面攻心法,即消除对立,取得信任。侦查人员在态度上既要严肃又要诚恳,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形成威慑、对抗下的和谐氛围,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形成“可畏、可信、可敬”的心理,从而使其主动承认罪行。二是制造假象法。侦查人员通过隐真示假、制造错觉的方法迷惑犯罪嫌疑人,对于其在回答时答非所问、闪烁其词、迟疑不决的问题,侦查人员可以适当制造假象,表现出对这些问题已调查清楚,回答不回答无所谓的姿态,然后再告知其如实供述的益处,不然会丧失从宽处理的机会,破除其心理障碍。

(三)制造矛盾,挑起内讧

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者与犯罪嫌疑人有牵连者之间,运用一定的手段,瓦解他们的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产生不信任感,由埋怨到相互斗争,直到彻底分崩离析,不再相互包庇和承担罪过,而是相互检举、揭发彼此的罪行。这种侦查谋略对于窝案、串案和共同犯罪案件十分有效,特别是对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分赃不均、利益多寡的矛盾,或上下级之间不信任、成员之间的不服气等,更容易在他们之间挑起矛盾,制造内讧,从而以敌制敌,最终将他们各个击破。

(四)巧用证据,攻其不备

在适当的时机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我们掌握的有力证据,对于打击对方防线,迫使其交代犯罪行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证据是案件侦破的根本,如何运用证据突破案件,打开全局,关键在于如何巧妙使用。证据要用的得当、适时、有效,才会事半功倍。例如,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思前想后、犹豫不决,如果能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犯罪事实已经被侦查人员掌握,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从而促使其坦白。而有些顽抗的犯罪嫌疑人则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交待小的罪行而使侦查人员认为其认罪态度好,借机隐瞒重大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此时抛出证据,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威慑力,粉碎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促使其认罪伏法。

总之,对于侦查谋略的使用,应当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情况灵活运用,切忌固守陈规,要做到因案、因人、因时而异。

四、运用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应注意的问题

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活动。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谋略时,除了遵循一定的原则、掌握一定的方法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注意运用方法是否得当。在实践中,运用侦查谋略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增强侦查能力,加强侦查主体自身建设

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何增强自身能力是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至关重要的因素。自强者方能胜人。就侦查谋略的功能来讲,它具有既谋人又谋己的功能,“谋人者,使之弱;谋己者,使之强”。实践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对抗关系,所谓“谋人”就是逐渐削弱对方的力量,利而诱之,战而胜之。要想打败对方,首先必须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自身的侦查能力,培养优质的侦查意识,养成良好的侦查作风,锤炼出坚强、果断、冷静、沉着的侦查品行,从而提高整个侦查队伍的侦查能力。

(二)正确把握时机,实时运用侦查谋略

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若能争取时间上的主动性,合理把握时机,巧妙安排时间,就能以快制胜,迅速取得突破。首先,打乱犯罪嫌疑人的原有节奏,扰乱其心智和思维,使其陷入困境。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有午休习惯,中午不休息下午就会萎靡不振、思维混乱,侦查人员就可以选择这个时间段对其展开讯问;有的犯罪嫌疑人有子女升学婚嫁、父母做寿等要事,本人必须亲自办理,侦查人员可以在此时传其接受讯问谈话。其次,要“攻其不备、出其不意”。行动贵在迅速,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意料、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其突击讯问,或在8小时上班时间之外进行,会给其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突破其原有的防备体系。

(三)合理运用谋略,严格界定与非法取证的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与通过侦查谋略获取的证据之间的界限存在一定争议。在侦查实务中,可以运用以下谋略获取证据。一是利用错觉的欺骗性策略,即制造某种假象使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已经充分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促使其承认罪行。二是利用离间法的欺骗性策略,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暗示犯罪嫌疑人,其同伙已经交代案件或揭发其罪行,使其也认罪。三是以利益为诱饵的策略,即告诉犯罪嫌疑人若承认罪行会对其从宽处理等。四是以对其不利相威胁的策略,即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若其不认罪会对其自身或者其家属不利等。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包括职务犯罪侦查谋略在内的侦查理论体系都已经初步形成并逐渐完善。研究和运用侦查谋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已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用谋意识和用谋水平都存在差别,导致侦查谋略得不到充分得运用。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研究,不断在侦查实践中探索发展并接受检验,全面提高侦查人员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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