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犯罪的认定
2014-02-03冯欣罗关洪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1期
文◎冯欣罗关洪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再犯罪的认定
文◎冯欣*罗关洪*
未成年人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司法机关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该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或成年之后又犯前述罪,能否依照《刑法》第6条、第356条之规定认定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而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要厘清该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累犯制度进行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统一认识,实现刑事法制的有序、统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背景
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1]贝卡利亚的话充分说明犯过罪的人因有犯罪记录,在生活、就业中会受到歧视,他在重新融入社会时将会面临困难,因此会陷入长期的痛苦之中。对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而给予这种持续的痛苦无可厚非,因为是否要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要陷入这种持续的痛苦取决于成年人的自由意志。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从呱呱坠地那一刻开始,他就像一张白纸,最终会染上什么颜色,取决于家庭、学校、社会的培养,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我们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息息相关,没有人生来就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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