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鉴定助理制度之确立
2014-02-03刘建时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刘建时,胡 赪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1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司法鉴定助理制度亦得以研究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一些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对权利、义务、考核等进行了规定,还有些省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正在调研和拟出台司法鉴定助理相关制度。这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良好地服务社会的要求。本文试着从司法鉴定助理体制的构建和司法鉴定助理人才队伍的培养进行探讨,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1 司法鉴定助理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1 司法鉴定体制健全的需要
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和发展,需要树立科学的司法鉴定理念、明确司法鉴定职能和提高鉴定水平、完善司法鉴定体系。与此同时,要健立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促进司法鉴定微观主体治理结构合理化,改善和增强约束机制,构建司法鉴定信用体系,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1]。司法鉴定助理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构建了司法鉴定整体框架,完善了司法鉴定宏观结构,是司法鉴定体制健全的需要。
1.2 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需要
借鉴马克思哲学方法论的观点,行业的发展要体现客观性与主体性、科学性与人文性、决定性与选择性、共时性与历史性、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五个方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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