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伤残评定中的伤病关系
2014-10-26周建东张素娟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周建东,张素娟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苏州215000)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简称ICF)指出,“人体结构损害、人体功能损害、活动受限及参与限制性”是由外界因素、原有伤病因素以及某些特异体质因素共同造成;而法医伤残评定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如何判别各类参与因素的作用大小,为解决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律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其中伤病关系分析一直是困扰法医的难点,业界至今也没有被广泛接受的方案。
1 伤病关系分类标准及外作用力大小
伤病关系对伤残评定结果的影响很大,而为了解决具体案件中损伤与原有疾病在共同后果中作用力大小的争议,多基于从医学、法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去考察、分析,且多以一种相对量化的比例关系平衡所涉因素;尽管有不少这方面的研究资料和实际案例,但伤病间相互关系的确定,各家实际观点和分类方法不很一致,这或可能成为今后法庭鉴定证据相关性、可采性的争辨点。
关于伤病关系分析,国内分类标准基本趋向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等国内机构参考日本渡边标准、若杉标准等资料,研究制定了相应较规范的标准供实际办案服务,获得了一些经验;从目前可查询到的分类标准及学术文献,“损伤参与度”、“伤病(残)比”等概念的内涵及分类原则均大致类同,多依据作用力在损害后果中作用大小,以综合分析方法,用定量比例来加以推定,只是中间层级的细分有所差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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