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当前刑事鉴定争议类型分布的研究
2014-02-03陈如超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陈如超,刘 竹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2.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300)
1 问题的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在审判中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被誉为此次修法的一个制度创新[1],是刑事诉讼活动走向科学、客观、公正、文明的一个标志[2],反映了中国司法鉴定立法的重大进步[3]。论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强化了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保障法庭审判走向实质化,有利于错误鉴定意见被置于定案之外[4];其还激发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增强鉴定意见科学性[5]。乐观者还说,专家辅助人作为经验丰富的内行专家,“一下就能发现鉴定意见不科学、站不住脚的问题所在,挤出鉴定意见中不科学或者伪科学的水分。[6]”
应当承认,在当前职权主义鉴定机制、抗辩式庭审构造的格局下,对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以及中国刑民诉讼经验的合理借鉴,庭审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若能得到有效实施,定当获益不匪。然而,一方面因法律规定过于简约、配套措施缺乏,而使其在实践中的功能仍需拭目以待;另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参与权限过窄、且仅限于庭审阶段,这会让其“大大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及时定纷止争”[7]的预期疑窦丛生。虽然面对前一问题,论者们各抒己见、提出多种对策[8-9],以致简单的重复研究已无多大智识贡献;但对后一种不足,当前研究却极度匮乏,未能有效回应刑事司法实践①当然,也有学者过度泛化了当前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主体,如侦控机关、法院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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