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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2014-02-03魏淑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治特色法律

魏淑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201204)

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魏淑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201204)

“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体任务的部署,明确了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昭示着中国法治进入一个整体建设、系统推进、追求实效的新阶段。在法治建设中,法治文化的培育至关重要,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促使这种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法治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法治中国”理论命题提出的意义及其内涵

(一)“法治中国”的提出及其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加速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于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当下中国呈现出人类发展史上两种文明中诸多因素“交汇并存”的社会状态——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并存、法治与人治并存、发达与落后并存、传统与现代并存。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性相脱节甚至相悖的问题,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还需要很大提高。

面对当前的各种挑战,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这一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治中国”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相随,同步发展。三十多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党中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等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提出和确立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等法治建设目标,逐步构建起具有现代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围绕中国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观点和新要求。就推进法治建设来说,2012年12月,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论断和重大理论命题。2013年初,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要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并提出了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法治中国”理论进一步系统化。

建设“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之上的总体目标。与此同时,在党的文件中还正式提出了“法治社会”的概念,并使之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并列使用,成为“三位一体”建设并行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党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理论新命题,不仅是党的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更充分体现了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新发展。它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应当如何治理国家,到执政党应当如何执政,政府应当如何行政,再到社会主体应当如何活动等国家治理的根本性问题提供了答案和行动目标。

2.“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确立了法治的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一总目标,离不开“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共同推进和三位一体建设”。

首先,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实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所有政治体制改革最后必须落实到法制层面,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根本要求。同时,深化法治改革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其次,全面深化改革的设计、推进和成果的取得,其本身就需要因循法制途径,改革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等手段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绝不是再像以前一样的政策化的改革,而是更系统化、规范化、有序化和制度化的改革,必须依靠法治的途径对应兴应革的事情做出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再次,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去除人治思维、人治方式,替而代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加快政府从市场中的适当退出,由市场本身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市场有时会失灵,政府退出后,法制就要全面跟进。经济改革背后包含了强烈的法制诉求,包含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各项改革的基本逻辑要求。

3.“法治中国”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成为伟大中国梦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不仅体现在经济的发展上,而且更主要地体现在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解决问题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是否具备依法执政能力,是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理政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

因此,“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不仅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法治”的方向,提供了“法治”途径和法制保障,还进一步向国内外宣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包含了法治的意蕴。“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范式的正式形成,是“中国模式”在法治维度上的体现。当前,我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已经达成社会共识,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积极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张法治信仰的生成和维护、公平正义价值观的伸张和实现已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的提出,正是中国人民对法治理念和法治梦想之中国式的表达,构成了伟大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目标之一。

(二)“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涵

“法治中国”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角度,概括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立体建构体系。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前提。法治国家建设重点要解决的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宪法和法律的顶层设计,以及与法治相关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或者主权在民,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要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高质量的立法;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制约公权力;公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要为民所用,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全体公民和社会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事等。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解决政治国家运行的基本前提和“善法良治”等基本问题,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基本的法治前提和法治背景。

法治政府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政府权力来源问题。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政府权力的获得应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依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依法实施政府行为,明确权力边界,明确“权力清单”,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法治政府建设还要与廉洁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联系起来。

法治社会建设是以明确公私领域为前提,赋予社会主体在私领域自治,以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主体自我管理的法治化。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公权力领域之外的私权利领域,这里的社会应该包括公民个人、各种法人机构和社会团体等,是非国家主体的自治自主的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此,国家应该在法治的基础上赋予社会充分的自主和自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社会要自治,但自治不等于乱来,社会要有序自治、依法自治,依法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权利要注意权利边界,遵循法律制度提供的权利实现机制,在出现矛盾和利益冲突时,应遵循法律设定的利益调整机制。只有当各类社会主体实现依法自治、依法自律时,法治文化才能蔚然成风,法治的深厚社会基础才能形成。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部内容应当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其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

(三)“法治中国”概念的文化特质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本身就蕴含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全球化视野,是一个具有国际比较意义的概念,是一个蕴含着法治“同一性和多样性”的命题,极具文化特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法治中国”是中国人的法治梦想,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目标。法治是一个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国家治理模式,“遵循法治是全世界范围内政府正统性的公认标尺”。[1](P4)法治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政治传统和治国模式。法治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基本要素或特质,基本上也是得到西方之外力图现代化的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当代中国作为一个力图实现民族复兴的大国,在坚持自身的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将“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政治理想,这就很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和理解,有利于国际社会理解中国的和平发展战略,打消其关于中国综合国力快速提升后何去何从的种种顾虑。“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在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树立了新的目标的同时,它还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界定为“一条法治中国之路”,这是从法治的视角和维度,以人类社会公认的话语体系向世界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

同时,“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还昭示着中国在接受人类社会共同遵循的法治普遍规律和注重公平正义等基本法治价值观的基础上,在自立于世界法治国家之林中,仍秉承自己一贯的、鲜明的特色。这一特色来源于中国人千百年来生活方式的积淀,来源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鲜明时代性——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突出表现,是法治发展中的中国主体意识的体现。“法治中国”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强调以法治的普遍规律和基本价值观,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世界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告诉我们,“法治中国”建设绝不能简单模仿某一国的法治发展模式,它必须是在尊重全人类公认的法治普遍规律和基本价值观的基础上,充分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现代性的部分,舍弃糟粕,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实际和有待解决的问题,创造性地走出一条自身的法治发展之路,使“法治中国”的理论和实践融入世界法治文明中,并为人类的法治现代化做出中华民族的伟大贡献。

二、法治文化的培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

中国过去三十多年高速发展,已经实现了相当丰硕的物质积累和制度积累,但接下来中国现代化建设更多地需要在质上取得飞跃。其中与“器物、制度”相应的文化建设尤为重要。中国经济实力举世瞩目,而中国的软实力却相对较弱,中外文化交往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严重逆差”状态,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文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对小康社会的期待不仅仅是物质的相对丰富,还要有良好的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以及良好的生态环境。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法治是贯彻始终的主线,必须贯穿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覆盖到全领域。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除现行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43件、行政法规721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面对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建成法治中国,我们距离法治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中国现代化建设已经初步完成了“器物、制度”层面的两个发展阶段,但迈向文化的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治中国建设任重道远。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一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上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数千年人治传统的惯性和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我们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和谐、甚至相悖的矛盾和问题。正如钱穆先生所言,“一切问题,皆由文化产生,由文化解决”。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关键还在于我们现在还没有形成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和态度,它主要体现为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和持有的法治观念、价值判断等。法治文化就是一种以法治精神为追求目标的法律文化。需要明确的是,法学家书本上创造或描述的法律价值、法律观念等,当还未被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认同并在生活中自觉践行时,那些书本上的所谓文化其实最多也只是对法治理念的一种理论正当化的解读,而并非全体社会公众的认识和态度。法律文化实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全体成员经过长期社会生活积淀,所形成的具有一致性、稳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当代中国要构建的法治文化是一种法治化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指:在当代中国现代化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在举国追求现代性的心路历程中,当代中国人正在逐步养成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习惯,逐步积淀并形成的一种法治化的生活方式。

法治文化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先进的文化形态,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我们要着力倡导、培育和建设的主流性文化。广义的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治观念以及法律组织机构等物质形态的文化。当前,在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已经基本建成并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尤其要强调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因为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法律实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而驱动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动力,是一国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是公众对法律理性的认识和思考,并最终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一种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强调法治文化的“普遍性”,在于将法治理念转化为一个国家社会成员普遍的精神情感认同,使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到“文化背景”的作用。这样,“法治文化”命题的提出和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法治中国”目标达成,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全民形成法治意识、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理政的能力。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因此,营造法治氛围,通过多种途径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中国特色及其核心内容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中国特色

中国人对法治和法治文化的正确理解及认识,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法治文化必须根植于一国人民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中。鉴于各国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习惯的不同,根植于各国或各区域人民思想和行为习惯的法治文化既有共性也有个性,这便是法治文化的“同一性与多样性”。人最基本的需求(包括秩序、生存、安全、尊严等)在各国都是大体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各国文化具有相当的共性。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经历了“神治”(神明裁判)到“人治”再到“法治”的大体发展过程,世界各国的法治文化具有相当的“同一性”。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倡导“法治”,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敢冒天下大不韪去发表拒绝法治的言论,“……对法治的一致支持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成就。没有任何其他单一的政治理想曾经获得全球性的认可”。[1](P3)同时,正义也是各国公认的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虽然世界各国的经济指标有公认的统一标准,但各国政治和法治文化却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与法治和法治文化相关,法治具有渗透性和粘附性,它不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政治样态,各国的法治实现模式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这就决定了各国的法治文化也必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

中国传统社会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以及以“差序”为价值追求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近代以降,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虽然坎坷,但从未间断,通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法律移植,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体系,但以法治为取向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还远未建立起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部分内容仍植根于人们的意识和价值判断中。而与此同时,现代法治理念也开始进入人心。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的交汇、冲突和融合的状态中,我们祈求的“法治中国”所需要的文化背景——法治文化正在形成和积淀中。当代中国必须立足中国当前的实际和历史文化资源,既要坚定不移地尊崇现代性社会共同的法治精神和基本理念,同时也要保持“和而不同”的文化自信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中国当前要培育的法治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是扎根中国现实,同时还要体现现代性。这种法治文化,其“中国特色”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鲜明的社会主义特性。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法治国家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根本原则。因此,中国要建设的法治文化也必然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性,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民主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方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二是突出的转型期特征。中国正处于重大历史转型期,在中国,现代性仍然是个“未完成的方案”(哈贝马斯语)。事实上西方社会也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及随后的欧债危机,使当代西方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激化,许多看似天经地义的价值观和社会制度正在引起人们的质疑和思考。“法治”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治国理政的目标,包括西方国家在内,其法治状况也是在不断完善中的。当前中国法治文化的转型期特征突出表现在:“法治”、“人治”等多元的、各种相互矛盾的文化观念交织共存;“应然社会秩序”与“实然发展现状”交汇碰撞;法治文化中具体的价值标准存在相对性。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一定的规划性和推进性,这不仅需要法治建设遵循法治规律,又要求法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有突出的阶段性目标要求,法的具体价值目标也会带有一定的现实需要性。因此,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阶段性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就是尊重客观现实,以“相对合理主义”的方式推动法治建设。

可见,作为一个后发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国家,中国法治建设之路的漫长和曲折是显而易见的。特别需要清醒的是,法治建设本身需要国家推动,而国家公权力的张性会本能地排斥法治的约束,我们在法治建设的长期过程中要做好时刻面对这种挑战的准备,这也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点。

三是全面开放性的特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在继承、引进的基础上,不断整合古今中外的文化资源和现当代法治文化建设成果,使自己处于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中。中国社会当前全面转型期特征决定了中国的法治文化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不断发展,而处于不断演进中,与时俱进也因此成为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

法治文化(即法治化的生活方式)虽然不能全部依赖人为的构建和打造就能形成,但中国人企求的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一种需要内化为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去的法治精神、核心价值观、法治理念和观念,还是可以根据古今中外人类的法治文明成果,进行归纳、提炼和总结出具有普遍认可度的和社会引领作用的法治文化价值观和法治理念,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提倡、宣传,使之逐步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和践行,以此指引我们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化生活方式的形成。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应提倡和弘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精神内核应当是“和谐”,其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正义”,其社会全体成员应当崇尚的行为选择观是“权利和义务的衡平”,其法律来源观是“人民的公意”。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和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体现了法治文化的多样性。西方现代法治文化的基因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和先哲的思想宝库,此后新教改革、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都为西方法治和法治文化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历史条件,同时也成为西方法治和法治文化发展进程的一部分。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走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路径。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在学习、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还必须继承、整合和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使中国的法治文化根植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土壤中,使中国人更容易接受和内化为自己的精神追求,融入自己的社会生活方式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和谐”为精神内核,即体现出法治的目的是以有效规则为纽带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基本的价值观(元价值)之一,也是我们的文化基因的组成部分。将和谐导入到源自西方的法治精神中,使其成为中国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成为主导法的精神之“中国元素”,[2]将是中国对世界法治发展的重大贡献,也是现代法治文化在中国生根发芽,孕育出中国自己的法治文化的关键,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世界文化贡献意义的重要部分。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应当是公平正义。正义(justice)是公认带有普世性的价值观念,但何谓正义以及如何实现正义则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内,有不同的理解。世界上大体形成了两种具体的正义形态:一种是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由型正义”,另一种是以平等为核心的“公平型正义”。[3]以自由平等为旗帜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此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都将自由视为体现社会正义的最重要目标进行保护,秉持自由正义的法治精神;来自西方的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面对资本主义存在的各种社会不平等问题,提出并倡导消灭剥削,消除贫富差距,实现公平的理念。在中国,公平的观念由来已久,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因此中国弘扬公平型正义,即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符合中国人民的文化传统,具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公平在这里便成为“正义”的内涵和尺度。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之本和法治国家的根本追求。社会实现了公平正义就达成了“和谐”的社会目标。当下中国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而解决这些矛盾的主要处理方式要靠法治,要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要靠法治凝聚共识、统合分歧。法谚有云:“法即正义”。可见,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的根本追求,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处于主导地位,其周边的法律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和安全等;但这些价值都必须集结在公平正义之下,体现着公平正义,在具体适用时不能优先于公平正义,否则便会形成自由和效率的过度追求,必然导致根本上的非公平正义。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行为选择观——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权利是指进行和不进行某种行为的正当性;义务是指进行或不进行某种行为的应当性。义务是符合正义价值要求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是符合正义价值观的。权利直接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而义务则保障了权利的实现和正义价值的落实。因此,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务观,既要有权利意识,也应当有义务履行意识,坚持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行为选择观。

在当代中国普遍存在缺乏诚信、不守规则、重视自我利益要求而放任损害他人利益,以及政府滥用公权力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等情况下,强调公民诚实守信、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强调国家履行维护秩序、为民谋利、发展公益的义务,重视义务的正义性和义务的履行,树立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行为选择观,有助于加强社会协作和统合社会共识,这对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尤为重要。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法律来源观——人民的公意

如卢梭所言,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本文所讲的“公意”,是指法律应充分体现出人民的共同意志,它并非指一个社会中“个别意志或是部分意志的总和”。在一个复杂的、利益多元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需求不一甚至相互产生冲突,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只有在共同的规则下才能协调。共同的规则也只有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出“公共性”,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因此,法律规则的产生和适用必须基于社会成员们的同意、公认和认同,法律应当来自于社会成员们的协议,“公意”应以个人为起点、以理性为依据、以协议规则为形式,体现出“法律应被服从性”。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在全社会普遍高扬民主协商精神,使法律来源于“人民公意”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一法律来源观,可以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协商民主、法律的权威性、依法行政、民主立法,义务的应当性等理论命题都能给出合理、清晰的解释,易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国家立法者要以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为立法基础,通过民主的形式和程序体现出多数人的意志,使这种共同意志正当性得到确认和维护。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途径

如同“法治中国”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培育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治文化建设首先应当做好文化资源的整合这篇文章,汲取古今中外的法治文化中的优秀部分“为我所用”。本土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现代性的部分,西方现代最新法治思想资源,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积累的文化资源,这些内容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文化资源基础,我们应当做好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整合、融合、创新、发展。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设及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国家的引导。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构建,主要方式有: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通过立法实现公平正义价值;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依法行政来宣扬和倡导责任意识、义务观念和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守护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

二是社会组织的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社会自治领域的逐步扩大是社会走向成熟的重要方面。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或社会组织是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我国已经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具有服务、协调、监督、公证等功能,同时这些社会组织还承担了启蒙和教育功能,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进程中,必须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活动、社会宣传活动及社会公用领域的参与活动,使法治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深入社会成员的精神世界中,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三是多层面的教育宣传。文化建设和培育,少不了教育引导和文化熏陶两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大力倡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和其他主要内容,通过学校、家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等途径,教育、影响公众的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形成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文化氛围。

四是社会公众的参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及培育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和培育的基础性社会动力。法治文化实际上是一国全体社会成员法治化的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因此,社会公众不仅仅是法治文化的受众,而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最终缔造者。

[1]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M].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3).

[3]李德顺.怎样看“普世价值”[J].哲学研究.2011,(1).

[责任编辑 缪开金]

Cultivation of Legal Culture of Socialism around China’s Rule of Law

WEI Shu-jun
(Department of Academics,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Pudong,Shanghai 201204,China)

The proposition of“China’s rule of law”and its promotion by the 3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Party points out the general objectives of the nation’s legal development,enriches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and puts forward China’s law to a new stage.During the process,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culture is crucial to China’s rule of law.It is an epoch ques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about what kind of legal culture to promote and how to cultivate it.

China’s rule of law;Chinese characteristics;socialism;legal culture

D920.4

A

1674-0955(2014)04-0023-08

2014-05-06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文化核心内容及构建途径研究”(项目编号:09CFX001)阶段性成果;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课题(Celap2010-YBA-02)阶段性成果

魏淑君(1970-),女,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教授,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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