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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2014-02-03孙彩虹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监督

孙彩虹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 “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的任务,昭示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模式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和发展。“管理”和“治理”反映的是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核心是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行为方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变化,一方面导致政府在社会面前局部失灵;另一方面,政府调控在社会的局部领域逐渐淡出,一些管理职责转移到社会中去。所以,在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政府与社会之间如何实现良性互动,至关重要。而人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最优的纽带,一方面,国家通过人大制度从社会汲取执政资源,对社会进行组织动员,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另一方面,社会通过人大制度实现各阶层和各群体对政治的制度化参与,影响国家对社会的利益整合。那么,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完善地方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能,方可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做到有的放矢,知可“为”、可“不为”。

一、人大立法权行使与社会治理创新

(一)程序创新:立法的“趋中心化”问题及其解决

人大在社会治理创新面前所应做的,一方面是协调民意,广开言路、兼听则明,集思广益、旁征博引,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为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寻求正当性源泉;另一方面,法是对利益的分配和对秩序的调整培育,所以确保法在利益分配上的公允持平和在秩序调整培育上的比例原则是良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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