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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

2014-01-27,,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8期
关键词:言词监督机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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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贵州贵阳 550000;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100125;3.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贵阳 550000)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

虞 鹃1,邴国霞2,景小金3

(1.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贵州贵阳 550000;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100125;3.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贵阳 550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打击危害食品卫生安全刑事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能否与刑事司法证据进行转化,以及在转化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规则?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梳理了当前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收集主体、证据转化规则上进行了粗略的探讨。

行政证据;司法证据;衔接

1 当前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与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往往不能顺利地与刑事司法衔接,主要问题:一是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同等效力,是否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将某些证据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二是立法缺失使行政证据向司法证据转化缺乏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三是司法机关对证据的确凿性与合法性要求较高,致使证据在转化过程中被反复退回,打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移送证据的积极性;四是公安机关对危害食品卫生安全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经验不足,往往依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集的证据,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集的证据质量有时又达不到刑事诉讼的标准;五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其特殊性,对实物证据通常难以保存,言词证据又容易翻供,公安机关在收集时可能因为错过时机,造成证据灭失。

2 动物卫生监督证据与行政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法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里所指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它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这一范畴的基本作用,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过程中,设置一个代表国家的法律行为主体。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授权的行政主体,不仅享有行政处罚权,而且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时,拥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职权,其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与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一样,即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3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应遵循的规则

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用一定手段,将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那么针对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证据具体该如何转化呢?

3.1 直接转化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动物卫生监督对于以上列举的证据种类,也应该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学术界对其规定的“等证据材料”仍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已列举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性质均属于实物证据,由行政机关进行提取以后,在刑事诉讼中不存在“二次提取”,况且实物证据即使搜集的主体不合法,也不会影响其客观性和关联性。因此,“等证据材料”应该也指的是仅限于实物证据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构思的合理性。

3.2 间接转化规则

对于“等证据材料”以外的证据,立法机构没有明确列举他们的证据种类,但是通过梳理可以知道还包括:现场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些所谓的言词证据,对于这类证据我们该如何对待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3.2.1 现场笔录。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现场笔录这一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证据中的一个特殊证据种类,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草案)》仍保留了该证据种类,就使得行政证据在与刑事证据进行衔接的时候出现了一些间隙。笔者认为,现场笔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即时发生的现场情况进行的一种记载,具有不可代替性。基于此,不应该简单地用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名称去界定这个证据种类。此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材料的,都是证据”。这种有关证据的开放式定义打破了刑事证据种类静态固定的封闭模式,为包括现场笔录在内的新证据种类进入刑事诉讼提供了解释依据。因此,现场笔录在进入刑事诉讼时,无须改变其证据名称,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3.2.2 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一类证据为鉴定结论,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鉴定结论这个证据种类已更名为鉴定意见,然而就其本质而言,两者是属于一个证据种类的,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集的鉴定结论这类证据要进入刑事诉讼中时,只需更改其证据名称即可。

鉴定意见这类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是否需要公检法机关再次鉴定重新获取证据证明呢?笔者认为不需要,理由如下:

首先鉴定意见虽然属于言词证据,但是其具有一定的科学属性,只要是依法委托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都应该予以认可,因为它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它的来源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如果再次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也会得出相同的结果,况且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特殊性造成送检样品的局限性,一般情况下送检样品都是来自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为了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在鉴定意见结果出来之前,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可能已经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如果需要再次送检,会给样品的采集和获取造成困难,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鉴定意见不同于一般的言词证据,它是通过科学、客观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列举了很多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更保证了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如果重复进行鉴定,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降低了办案效率。

3.2.3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言词证据列举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使用的证据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言词证据具有重复收集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后,需要公安机关对言词证据进行重新收集。二是言词证据由于收集主体的转换,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差异。往往当事人面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询问会胡编瞎扯,供述偏离事实本质,但是面对公安机关时则容易交代违法事实。面对言词证据究竟如何转化,笔者有以下观点:

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集的言辞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应该由公检法机关重新进行收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不能重新收集或者重新收集代价过于高昂的言辞证据,例如当事人在收集证据后出国、意外死亡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作证,其证人证言或陈述不会对案件定性造成重大影响,证据内容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公检法机关应该将其视为“准书证”,并按书证规则进行严格审查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与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没有异议,予以认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无须重新收集,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4 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力度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积极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危害人民食品卫生安全的案件,但是由于我国法制体系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收集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使得移送案件过程中证据的衔接不够顺畅:一是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本身有其特殊性,对于证据的保存、收集时间、空间受一定限制;二是由于刑事证据标准高于行政证据的客观存在,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因此,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不仅需要立法机构尽快出台具体的衔接规则,同时也需要广大的执法工作者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思考。

The Conversion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Evidences with Criminal Justice Evidences

Yu Juan1,Bing Guoxia2,Jing Xiaojin3
(1. Guizhou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Guiyang,Guizhou 550000;2. China Center for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Beijing 100125;3. Guizhou Center for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Guiyang,Guizhou 550000)

“The Explanations on Some Issues on the Applicable Laws in Handling Food Safety Criminal Cases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s founded a good base for the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against food hygiene criminal cases endangering food safety. But in practice,there are still many places worthy to be discussed during conversion of the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evidences with criminal justice evidences and the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during the conversion process. In this article,the author has clarifed the current main problems of the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evidence conversion with criminal justice evidence,and gives a brief analysis from main collecting body and the evidence transforming rules .

administrative evidence;judicial evidence;judicial convergence

S851.33

:C

:1005-944X(2014)08-0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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