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建议及理由
2014-01-21冯玉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定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新要求,中央和地方立法工作也遭遇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考虑、着力解决。[1]
2013年10月,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规划》将修改《立法法》确定为第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总结立法经验,提出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8月25日,草案首度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笔者认为,《草案》贯彻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工作经验同当前立法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着力围绕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的任务要求。其在包括立法前评估和后评估[2]、较大的市范围扩大、立法公开、立法审议、立法规划以及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作用等许多方面都较现行《立法法》有明显进步,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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