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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经济效应分析

2014-01-16刘淑俊张蕾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土地

刘淑俊 张蕾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1)

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经济效应分析

刘淑俊 张蕾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1)

通过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不仅关系到农民利益,更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只有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农民自愿参与的前提下,依法、有偿进行土地流转,并由政府、村集体提供信息和指导,建立健全针对农民的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法规,才能充分发挥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逐步实现土地流转规范化、市场化,进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土地流转;农民收入;社会保障

农民增收是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应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地运行。”探索关于土地流转的新体制和机制,保障农村的土地要素积极有序、规范地流转,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是一个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土地流转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只有使其合理流动,才能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益,才能真正体现其作为生产要素的性质。因此,土地流转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功能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两种权能: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流转有两种情况:一是农民仅转让使用权,保留承包权,保留承包合同,获得一定收益;二是农民把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在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内脱离土地,不再保留任何权利,不再与土地发生任何关系。具体而言,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主要方式如下:

(一)土地转包

即农民将自己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中其他农户经营生产。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

(二)土地转让

即农民将未到承包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方式及条件转移给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的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的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部分或全部失效。

(三)土地出租

即农民将自己承包期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出租,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农户与其他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农户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

(四)土地互换

即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交换行使。一般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把属于共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也交换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五)土地入股

即农民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量化,以股份形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按股分红。

(六)反租倒包

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将农户的承包地反租,集中连成一片,再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使用,同时给予农户经济补偿。

(七)托管

即农户委托给农业服务组织或其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给受托方支付一定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综上,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1]。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存主要问题

(一)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土地流转存在明显差异

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可使农业产业结构得到适时调整,经济作物获得较高收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活力。据统计,2011年全国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承包面积比重较大的10个省份(市、自治区)依次为:上海、北京、江苏、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湖南、河南、福建(见表1)[2]。可见,华东地区土地流转频率较高。与华东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数量大,农民收入来源以粮食作物为主,由于土地流转通常只发生在外出务工者和留守村民之间,因此推动土地流转的市场动力不足。

表1 2011年全国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承包面积比重较大的10个省份(单位:%)

(二)土地大规模流转的利益驱动机制交易平台尚未建立

土地大规模流转条件尚不成熟。一是现阶段流转的土地数量偏少,多是农民个体之间小片、小范围流转。二是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顾虑,真正能连片进行统一经营的土地数量不多,难以体现土地流转价值,并实现土地流转利益最大化。

因此,需要加强大规模土地流转的保障措施,让农户后顾无忧,并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更大利益,引导越来越多的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增加土地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随意性强,很少有流转主体按照正规、合法的程序,完成规范的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并签字。即便签订,合同内容和形式也不正规、不严谨,甚至鲜有对流转双方各种责任关系的明确约定,缺乏约束力的土地流转难以保障双方利益。

(四)土地撂荒现象严重

基于土地的保障功能,部分农民不愿对空闲土地进行流转,为随时进城务工或返乡务农留足选择空间。这部分土地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导致农村土地撂荒严重。

三、土地流转的增收效应

我国耕地面积有限,有限土地上承载的劳动力过多,是农民增收难、增收慢的重要原因。通过土地流转,能够释放出更多的劳动力从事各种非农产业,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一)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获得规模收益

流入土地的农民通过闲置土地流转,使农业耕作由传统、落后、小规模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大规模的生产合作式经济,这样的耕作模式能够降低生产成本,获得农业规模收益和土地产出收益,在规模经营的基础上,使农民的收益获得持续增长。流转出土地的农民通过转让闲置土地的使用权,获得转让土地的租金收益。此外,农民还可以利用入股土地的形式,取得土地收益分红。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一种资源,更是重要的财富,因此,可以通过土地财富的资本效应实现收入增加。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所认为,从30年期租标准的平均租金可以看出,全国的耕地总市值约为1.2万亿美元[3]。

(二)有利于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非农就业

对于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来说,可在非农产业领域从事新的工作,所获收入大多比务农收益要高。可见,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能够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进行非农产业的生产和工作,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向劳动密集型产业聚集,从而对我国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起到助推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农业生产效益

土地流转使土地集中向农村务农人员转移,有利于规模化生产经营。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统一种植,从而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生产效益。土地规模经营后,便于生产者组织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力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先进农业科技的应用,从而节约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使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四、土地流转的风险分析

(一)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不稳定,且难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农民流转闲置土地后获得的补偿和收入不高,不能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如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低,农民获得的租金少且有拖欠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流转土地后这一部分收入很不稳定。

外来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整体开发,开发者的趋利性使其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农民的土地进行租赁和利用。土地流转的转让费用通常采取年付方式。一旦由于农业自然风险导致经营不善,或者没能获得预期收益,会选择撤资或逃离,给流转土地的农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尚存在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与缺乏法律意识的农民签订多年低价转让合同,土地价格上涨时,农民不能获得转让土地后合理的租金补偿。

(二)土地流转配套机制不健全,转让收益无法弥补土地的保障功能

我国农民工数量很多,很多农民在流转土地后,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和劳动[4]。虽然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数量增加,职业分布越来越广泛,但是,流转土地后农民进城务工的稳定性较低、工作流动性很强,且普遍工资收入不高,现行保障制度需要个人承担部分参保费用。因此,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可将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结合,建立符合现代农民身份的各种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来源多方共同负担,最大程度减少农民自身承担的部分。

(三)非农收入的不稳定性,降低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转让土地经营权之后,农民需要重新找工作,但现阶段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就业机会少,收入不稳定[5]。(1)很多农村人口学历不高(大多是初中学历),在城市中找工作较难,即使找到收入也不高。(2)对于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缺乏适应性。严格的时间和规章制度要求、城市居民生活习惯要求,需要他们改变多年的工作和生活习惯。(3)由于缺少专业技能,甚至不能在村里从事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因此,除土地的收益外,还需要进一步稳定非农收入,使农民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仍然有途径增加非农收益,从而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

五、推动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进行土地流转

合理流转土地,是我国农村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在长期、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障下,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流转,对流转土地的农民给予一定补偿。

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落实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是农民流转土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农民的收入来源于土地,流转土地必须确定合理的、符合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价格,让农民获得相应补偿,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二)政府和村集体提供流转信息与农技服务

政府和村集体应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政策信息和农产品种植、加工和销售服务。农民获取的信息量少且更新不及时,导致许多农民在流转土地时选择范围小,只能转让给本村其他农民。为保障农民利益、使土地流转后得以充分合理的利用,政府和村集体应为流转土地的农民和需要土地的人做好服务。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要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除此之外,还要大力培育为农民流转土地服务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是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这些服务组织和机构可起到桥梁作用,作为土地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媒介,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设立中介服务组织,对需要转让土地的农民进行服务,如给需要流转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关项目的介绍,告知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帮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流转土地各方关系等[6]。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和法律方面。土地流转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可操作的政策细则,使农民流转土地后,依然拥有对土地的保有权。明确农村委员会、集体、农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农民的土地流转有法可依,保障农民收益。支持农民土地流转后,在已经形成的规模经营中,以土地入股,获得收益分红,这样既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为农民工建立保障制度,同时考虑到工作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让农民工的各种保险在更换工作时可以随之流动,再回到农村时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些基本制度可使农民在流转土地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自愿流转土地,从事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科学、系统而又规范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全方位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使农村劳动者能够在面临年老、病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生存压力时,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救济等权利。

第一,需要建立农民个人、集体经济和政府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第二,需要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管理,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及仲裁工作。第三,需要探索并建立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四,需要加强领导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第五,需要改进、创新最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六,需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第七,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第八,需要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

(四)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规范化

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其中包括土地流转的规划、土地流转的形式、土地流转的合约等。土地流转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规范管理。对农民需要流转的土地进行统一登记,明确农民的土地流转形式、土地流转时间、土地流转双方的责权利和义务;对于已经流转的土地,要进行再登记,使管理动态化和规范化;土地流转时间尽可能短,订立短期合同,以抵消土地流转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保障农民的实质收入不减少;检查并监督土地流转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土地流转合同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顺利履行;检查土地使用情况,防止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发生各种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杜绝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经营现象,使土地资源真正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切实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7]。

参考文献:

[1]李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J].金田,2013 (2).

[2]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全国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EB/OL].[2012-04-17].http://www.caein.com/index.asp? xAction=xReadNews&NewsID=79379.

[3]徐金花.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6(24).

[4]王银梅,刘语潇.从社会保障角度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J].宏观经济研究,2009(11).

[5]洪名勇,关海霞.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问题,2012(8).

[6]熊健,赵韧.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分析[J].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0(4).

[7]刘汉成,夏亚华,梅福林.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的实证分析与政策建议[J].商业研究,2006(20).

F321.1;F323.8

A

1672-3805(2014)06-0020-05

2014-09-22

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北省土地流转合作社和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研究”(13457428)

刘淑俊(1968-),女,河北农业大学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应用数学、三农理论与实践、基础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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