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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标错售价,能否要求消费者补交余款?

2014-01-14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14年1期
关键词:撤销权合同法张某

周洪波

老王读者:

您好!

1、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该买卖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某市光星影视器材商店误将两种型号相机的标价牌搞错了,以至于顾客张某“捡了”皮夹子。此种情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光星影视器材商店找到张某,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索尼相机是其行使法律规定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其次,张某以商店营业员说过“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作为理由来抗辩光星影视器材商店要求其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索尼相机,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这样的店堂声明或格式条款,因为其“剥夺了他人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义务”,所以是无效的。

综上,顾客张某可以在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索尼相机的两方式中挑选,如最终协商不成的话,某市光星影视器材商店可以将张某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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