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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与应收账款质权竞合有关问题的分析

2014-01-13姚静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4期
关键词:抵押

姚静

在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融资时,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担保借款人依约按期履行其还贷义务。法定的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因抵押物无需转移至抵押权人占有,因此抵押人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该抵押物,正常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在抵押物所有人使用抵押物的过程中,如果抵押人将基于该抵押物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第三方设立质权,则其对抵押权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抵押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将以不动产抵押为例,分析抵押权及基于该抵押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的质权之间的关系。

1.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1.1不动产抵押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为“《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抵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不转移该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用于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充分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将该不动产进行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2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折价、拍卖及变卖三种方式。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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