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涉水条约中跨界水条约和界水条约的异同点
2013-12-21董芳
水利经济 2013年6期
董 芳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跨国河流以及分隔两个国家的边界河流的统称,跨越或形成国家边境河流的均为国际河流。其中的国际界河,是指一条河流或某一河段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边境分界线[1]。
国际涉水条约是规制主权国家之间在跨境或界水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上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自19世纪末至今,已在263条国际河流形成或签订了305条有关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的条约或惯例[2]。许多早期的有关国际河流的协定,主要是处理边界、航运及渔业问题;而在近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协定,更多地集中于国际水道的水分配、控制污染、控制洪水和综合水资源管理的多目标利用。
1 国际涉水条约的共同点
随着世界和平进程的演进、一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全球与区域的经济一体化趋势、高新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以及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渗透,国际各类涉水条约规制范围均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由于水资源的多重价值和人类需求的多重目标,国际河流的管理目标随着需求变化而不断转变,包括从单一目标向社会、经济和生态多目标转变,从短期目标向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等, 所涉及的因素不仅包括自然要素,还包括与其相关的社会、经济及人文要素,以促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相邻国家公平合理的共享和保护水资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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