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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诚信的关键在于司法

2013-12-21和静钧

检察风云 2013年17期
关键词:诚信法律

文/和静钧

思考篇2

构建社会诚信的关键在于司法

文/和静钧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诚然,对一个转型社会而言,加强诚信建设,意义重大。到目前为止,立法已经完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制定,工信部也推出了个人信用管理办法,民政部也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惩罚失信者。

诚信一语,从词源考据,则来自西洋,对应的拉丁语为“bona fide”,与“契约精神”有相当关系。西洋以进入商社会之初就洞见“诚实信用”之重要,随着海洋文明的兴起,商贸活动的活跃,政府职能与服务面临多样化与个性化,西洋社会多以从制定法等刚性规定中要求当事人以“善意”履约和履职,而法院是否“违约”与“背信”来判断责任人法律后果。这样,社会就出现一以贯之的“诚信价值体系”,如对于政务员,法律赋予“善良管理人”义务,对于企业董事则赋予“忠实与勤勉义务”,对于个体,则赋予“照顾义务”,细化后就产生了“先契约义务”、“披露或告知义务”等,不过,他们义务履行如何,若求诸于法院,最后于司法机关决断,法院是所有纠纷最后解决之所。

我国转型于小农经济,缺乏商社会意义下的“守信”平等文化,固然有儒家等“忠义信礼”传统文化,但难以直接移植于商社会的各类复杂社会关系中,其根源在于“忠义信礼”是基于尊卑有别的政治服从关系,不能形成商社会下平等关系的道德行为约束。在一个新的价值没有建立起来时,原有的价值观一旦过时,社会就易呈现“礼崩乐坏、失信败德”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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