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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达自由概念界定的思考

2013-10-21奚金才

卷宗 2013年7期

摘 要:对于人权中较为重要的表达自由的概念问题,学界有着不同的定义,这将直接影响到对表达自由的保障问题。本文从对学界对表达自由的界定入手,从字面和法理两个方面解构对表达自由的理解,特别是从表达自由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人权;表达自由;字面理解;法理解构

1 学界对表达自由的界定

学界关于表达自由界定,观点各不相同,王世杰、钱端升在其名著《比较宪法》中这样定义,“所谓意见自由,只是表示意见的自由。”,李怀德认为,“表达自由是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的合称,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音像设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沈宗灵认为,“表达自由既有表达的自由,又有接受表达的自由,一般指言论自由和接受与传播信息与观念的自由(又称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2 表达自由的字面理解

表达自由从字面上看由“表”,“达”,“自由”三部分构成。其中“表”是核心,“达”是目的,“自由”是“表”和“达”的桥梁和纽带。先说“表”,一般有“表示”、“表述”、“表现”等。这个“表”从主体上看,首先是表的权利是如何来的,其次是谁有权表,谁来表,再次是谁有权让人不能表,谁来划定不能表的界限。从表的方式上看,如何表,通过什么形式、方法、手段表等。从表的内容上看,表什么,哪些可以表,哪些不能表,界限在哪里以及为什么是这些界限而不是其他等。再看“达”,一般有“到达”、“达到”,如某个表示“到达”某人,某个表述“达到”什么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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