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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主体研究综述:争论、共识与思考

2013-10-08王丽民吴玉霞

关键词:主体企业

王丽民,吴玉霞

(1.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2.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3.财政部 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42)

技术创新是技术进步的灵魂,而创新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必然离不开创新主体的参与,因此,研究技术创新主体对推动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对技术创新主体问题的研究,国外自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技术创新的观点时既已开始,我国起步较晚,《中国学术期刊网》最早收录的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研究文献始于1989年,且到1998年前都还很少:1989-1998年年均约只12篇,但从1999年起相关研究文献数量迅速增加,最多的年份(2012年)达到367篇,1999-2013年(截止到11月份)15年间年均近212篇(表1),对技术创新主体问题争论之热烈,由此可见一斑。

表1 1991-2011年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的有关技术创新主体的文献数量 单位:篇

关于技术创新主体这一问题,历来存在着两大方面的争论:一是“谁是”技术创新主体?是“一元主体”还是“多元主体”?是“企业家”或“企业”作为唯一的技术创新主体?还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政府等组成的“国家创新系统”,即“多元创新主体”,而企业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在我国技术创新主体的现实归属上,企业“是”还是“应该是”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也就是说,若是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从“主体地位”的角度界定的理论意义,即企业“应该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还是从实际发挥“主体作用”的角度,即企业已经“真正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本文拟对以上这些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理顺各方的争论和共识,挖掘各方观点的本质所在,并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思考,以期对探讨如何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提供参考。

一、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两大争论

(一)谁应该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在谁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一问题上,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一元主体,是企业家、内企业家,或是企业;另一种认为是多元主体,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多个主体形成的创新系统或创新联盟。

1.一元主体:企业家、企业

(1)企业家。持“企业家是技术创新主体”观点的,以最早提出创新理论的熊彼特为首。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一书中将技术创新定义为“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或者说将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而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实现“创新”、引进“新组合”,据此提出“企业家”是创新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此后的学者,如德鲁克[2]对1873年至一战期间对美德与英法之间差异原因的分析,我国学者傅家骥对企业家在创新各个阶段作用的分析,以及平肖第三提出的“内企业家”的概念及其对公司创新成败的决定性作用的探讨,都是建立在熊彼特的创新观点的基础之上,均认为企业家或内企业家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可以认为是对熊彼特企业家主体观点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

(2)企业。国外学者中提出技术创新主体是企业的,以阿伯纳西和厄特拜克[2]为代表,二人基于创新类型将技术创新主体区分为不同规模的企业,认为小规模企业是产品创新的主体,较大规模的企业是进行渐进型创新的主体。

我国众多学者都提出了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观点。连燕华[3]在《试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中,从熊彼特对技术创新的定义即“技术创新是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出发,认为既然这种新组合是由企业来实现的,那么尽管许多社会组织都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但只有企业才能把各种要素进行优化组合,才能实现创新,因此只有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2006年连燕华[4]进一步提出,不管企业创新能力如何,企业都是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而且,既然现在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力,当然也就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即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包括自主开发与合作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收益的主体。冯娟[5]考查了三次产业革命中企业所扮演的角色,得出企业在工业发展史中实际上始终处于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结论,并进一步指出,技术创新需要各个机构、各个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金融机构、市场等)的配合和协同,各个部门在技术创新中的功能各有不同,但唯有将自己的力量共同施加于企业,围绕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而工作,其作用才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功能不同的各部门都是围绕着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而工作,因此,企业才是科技和经济的交汇点,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2.多元主体:多元组合创新主体

在技术创新主体的多元论中,以张钢的“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观点最具代表性。张钢[6]指出,如果从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创新活动,那么创新主体的确认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创新过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环节,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系统,包括相互关联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政府、市场和金融机构,并把这种由多种要素组成的创新系统称之为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

郭晓川[7]在此基础上,把这个主体系统划分为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认为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是直接主体,政府、市场、金融机构是间接主体。

黄钢[8]等人从分析技术创新的价值和特点出发,也提出了技术创新主体多元化的观点。认为技术创新的价值可体现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上,并非技术创新必有经济效益,而且技术创新具有非线性、动态性、外部性和风险性的特征,因此,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企业而言,那些缺乏经济效益但却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公益型技术创新将不会被企业所选择,大量的技术创新仍需要政府支持的大学、科研机构或政府出资的科技项目来完成,因此企业并非技术创新的唯一主体,创新主体呈现多元化。

(二)我国技术创新主体的现实归属如何?

1.缺位论

张伟、马慧敏[9]从技术创新的特征出发,得出技术创新主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技术创新的要求,即希望通过技术发明的商业应用获得高额利润;(2)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3)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以此标准来衡量,政府不能直接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缺乏直接的技术创新动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科研机构既缺乏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更缺乏风险承受能力;企业因缺乏经营自主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而致使创新动力不足,因缺乏必要的资本金而缺乏抗风险能力。据此认为我国尚缺乏合格的技术创新主体。

2.政府论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单一计划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聂鸣、蔡希贤[10]认为,因为“企业不具备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传统的技术开发体制,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开发任务,而不是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因此“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理所当然是唯一的创新主体”。此后,1996年罗伟等人在《技术创新与政府政策》一书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见李兆友《技术创新主体研究综述》,1997年)。由此可见,我国技术创新的政府主体视角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3.企业论

连燕华在1994年的论著中提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同时也承认企业距离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还存在许多困难。2006年连燕华在《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再讨论》中指出,改革开放以后,企业的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从只有生产职能到拥有研究开发、生产、营销等全部活动的自主经营权,因此企业也就成为了技术创新的主体。2008年连燕华[11]在《透视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渐成创新主体》中,再次通过2005-200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中企业所占比重的数字,得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方面的主体地位日益加强的结论,因此认为企业已经真正地“渐成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关于我国技术创新主体的两大共识

在技术创新主体的归属上,虽然有争论,但某些方面仍然达到了相当程度的共识。首先是在意义或认识上,企业应该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其次是在现实上,我国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主体。

(一)企业应该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

1.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具有理论意义

熊彼特指出,技术创新是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引进新产品、引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新的来源以及实现任何一种工业新的组织。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初将技术创新定义为“将新的或改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引入市场”,到70年代下半期,明确地将模仿和不需要引入新技术知识的改进作为最终层次上的两类创新也划入技术创新定义范围中[12]。

从以上技术创新的权威观点可见,技术创新绝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行为,而是一种从技术到产品再到市场的完整过程。宋刚[13]等人在《复杂性科学视野下的科技创新》中所提出的技术创新的“双螺旋结构”演进理论,将这一过程归结为“各创新主体、创新要素交互复杂作用下的一种复杂涌现现象,是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的‘双螺旋结构’共同演进的产物”,“本质上是一个科技、经济一体化过程,包括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这两大环节”。

而对主体的基本解释是“事物的主要部分”,哲学上是指 “与客体相对应的存在,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14]。因此,从执行者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既然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只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源头,这一阶段,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甚至个人都可以或可能单独完成,也可以相互间协同完成,但是,从产品到市场(技术应用)这个关键过程最终都是由企业完成的,舍企业而无他,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企业有没有研究开发,有多大程度的研究开发,企业无疑都“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综观国内外对于技术创新主体的研究,不管是一元主体论还是多元主体论,实际上都没有将企业排除在外:对于持企业家或内企业家是技术创新主体的观点,正如一个空置的厂房无法称之为企业一样,仅有人也无法完成创新,因此,尽管企业家或内企业家从根本上说是最有能动意义的个体,但却无法与企业割裂开来,二者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傅家骥在其1996年的《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15]中也指出“推动技术创新,根基在企业,企业应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而多元组合创新主体说,从创新所需的要素或者创新价值的角度,提出企业并非是“唯一”的技术创新主体,实际上也是承认了企业的主体地位。

2.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具有现实意义

冯娟在《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必要性》中,通过分析企业在三次产业革命中所起的作用,得出了企业在工业发展史中始终处于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结论,这是以历史为视角、以世界为背景,对企业是现实的技术创新的主体的有力说明。

黄钢主张技术创新主体是多元化的,但同时也提出“只有在认识到技术创新主体多元论的前提下,才会更重视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民间协会、政府部门多元化主体之间的链接合作,才会重视以企业为核心的科技价值链的构建”。据此,笔者认为,尽管对于目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企业还未能成长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的程度,现实中企业的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是,哪怕是在这样的“多元主体”中,企业也应该是处于“核心”地位的。

首先,从技术创新的价值实现上讲,无论是公益型技术创新还是经营型技术创新,只有能够转化为社会的实际应用,才能叫实现了创新的价值,否则创新成果束之高阁,就是巨大的浪费。而企业不仅是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必经渠道,而且比任何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市场的联系都更为紧密,因此,强调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可以最大化地减少创新成果的空置浪费,最大化地实现创新的价值。

其次,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把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是应对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竞争的必然性要求[16]。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不仅是世界工业发展史已经验证了的事实,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存在和正在发生的事实。企业之间的竞争核心日益趋向于技术创新,确立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导向,及时将技术创新资源以企业为核心而聚集,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应对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二)我国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主体

1996年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技术创新工程》方案[17]中,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中提出“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目标是“要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以及各方面协同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显著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

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18],提出“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明确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第一个重点任务就是“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2009年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颁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19],提出“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降低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技术对外依存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实现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的结合”。

由以上官方文件可见,说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目前还只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实际上,正因为企业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主体,因此才要“形成”“建立”“形成和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真正地“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再从学者们的研究来看。

连燕华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讨论》[20]中,以数据为依据说明,从企业在投入与使用的研究开发经费、拥有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与专利产出等宏观监测指标上看,我国企业从总体上讲已经成为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但这种主体地位主要还是表现在一般性的创新活动上,而在高层次的技术创新活动即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仍需巩固和增强。

李娜[21]也以大量数据论证了我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和强度仍然不足、企业产品创新水平较低、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从而说明我国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真正主体。

除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外,王伟元[22]的研究还说明,我国企业尚未形成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体制和机制,缺乏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因此,企业距离技术创新的主体还相差甚远。

可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还只是目标,距离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还有很大差距,尚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主体。

三、对我国技术创新主体问题的思考

(一)技术创新主体归属之争的实质

针对以上关于谁是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争论的实质是因为各方所站的角度不同所致,即是从“主体地位”的角度还是从发挥“主体作用”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而对于我国技术创新主体的现实归属问题,争论的实质则在于:作为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所需具备的条件。

1.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

赵克、朱新轩[23]指出“技术创新主体是指参与技术创新活动过程,并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组织或社会角色”。这一对技术创新主体的界定,将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的发挥统一起来,笔者认为,这是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最理想的状态,但正因为现实中没有达到这二者的统一,所以就产生了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而争论的分歧。

显然,赵、朱二人更重视主体作用——“从企业范围看,企业家是否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关键要看他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优于企业中的研究开发共同体;从全社会范围看,企业和企业外的研究开发机构何者是技术创新主体,关键要看技术创新活动经费的来源、使用和成果产出的分布主要是在企业还是企业以外的科研机构之中”——因此,在谁是技术创新主体上,笔者认为,二人是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为判定标准的。

连燕华是从主体地位的角度来看待技术创新主体问题的。在《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再讨论》中连燕华写道:“为什么总有一些人不愿意承认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呢?这是因为一些人把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发挥混为一谈。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是无可争议的,不管企业创新能力如何,企业都是国家技术创新的主体。”在其随后的《透视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渐成创新主体》一文中,连燕华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角度,即从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上来讲,企业无疑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目前企业还没有完全发挥其主体作用,是“渐成”技术创新的主体。

2.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标准或条件

在我国技术创新主体的现实归属上,到底是政府还是企业,甚至尚且是缺位的呢?这就归结为作为技术创新主体所需具备的标准或条件的问题上。

张钢在《从创新主体到创新政策:一个基于全过程的观点》中指出:“只要我们接受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的观点,就很难将创新者限定在孤立状态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系统,我们称之为多元组合技术创新主体。”笔者承认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也接受技术创新的成功需要多种要素的共同作用,但是,正如一部戏剧尽管可能会有复杂的情节、涉及到众多的人物,但我们依然能够找到故事发展的主线以及主角一样,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每一种要素,尽管可能有各自的主要的现实承担者,但在这多种要素中,对于技术创新而言,却必然有它们所共同围绕的、为之服务的核心。因此,笔者在此并不分别单独探讨张刚所指的“相互关联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政府、市场和金融机构”等各个要素所需具备的条件,而更愿意探讨这些要素所共同围绕的主角。

傅家骥在《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中指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有三个内容”,即“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投资的主体”“企业要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以及“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收益分配的主体”。笔者认为,这充分地概括了作为技术创新主体所需具备的条件,即,既是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收益的主体。其后,连燕华、雷家骕所提出的要“使企业尽快成为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研究开发主体和收益主体”;张伟、马慧敏所认为的“通过技术创新获得高额利润的内在动力,一定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以及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些观点,均可认为是对这三方面的具体化。

正是基于这些条件,1996年前的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和必要的资本金等,使得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基本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张伟、马慧敏认为企业不是合格的技术创新主体;聂鸣、蔡希贤认为企业只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开发任务,而国家是唯一的创新主体。此后我国的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变,企业获得了全部经营自主权,并且在技术创新投入和技术创新产出方面的地位日益加强,因此,2006年连燕华认为企业已经真正地“渐成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我国企业尚不是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的原因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企业的一切投资、生产、销售均由政府下达指令,此时说是政府而非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但是,在企业已经完全获得经营自主权后,为什么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依然成为一个问题呢?前述分析可见,研究者们对于“企业还不是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的判断,主要是基于“技术创新投入主体”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这两个条件得出的,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创新尤其是高水平自主创新水平低,因而企业尚不是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还不是真正的创新投入主体和产出主体呢?笔者认为,其最重要的症结在于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常常不能兼备的问题。

首先,我国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企业本身资金不足、融资渠道不畅是普遍现象,致使一些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都有良好前景的技术创新,企业虽有投资意愿但却缺乏投资能力。

其次,企业是逐利的,是否进行创新取决于创新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相当的利润或回报。而重大的、基础性技术创新,虽然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但也同时意味着比一般的技术创新更大的风险性、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更长的研究开发时间。因此,对于这类创新,企业既没有投资意愿也没有投资能力,而往往由政府资助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

另外,企业决策者的短视行为也是导致企业创新投入尤其是高水平创新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企业技术创新多为低水平模仿创新,高水平自主创新缺乏,企业整体创新水平低。

要解决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意愿不能兼备的问题,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并以税收减免、创新补贴等多种措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创新赢利空间,从而引导企业投资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二是起到高校、科研机构的基础创新与企业的应用创新对接的作用,使公益性技术创新的成果由企业实现最大化地应用和扩散,最大化地减少创新成果的空置浪费,实现技术创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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