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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韩三国图书馆法比较分析

2013-09-29

黑龙江史志 2013年11期
关键词:协作韩国图书馆

赵 枫

(漳州师范学院中文系 福建 漳州 363000)

图书馆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图书馆法的保障,我国图书馆法于09年正式被全国人大列入“十一五”重点立法项目。目前,美国与韩国的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相对比较良好,它们具有比较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在本文中,笔者着重就我国目前施行的图书馆法与美国和韩国实施的图书馆法做一个论述性比对,在相互的对比中,找出相关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为我国图书馆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个可借鉴的参考。

一、中美韩三国图书馆法比较

由于我国社会各界对图书馆法的研究还处于基础阶段,而且对图书馆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因此,我国《图书馆法》在制定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阻碍,通过与美、韩两国的相关图书馆法的比较与探讨,为我国的图书馆法立法作参考。

1.1 立法过程的比较

中美韩三国的图书馆发展概况如下:

国家 时间 事件中国[1-3]1910年 清政府颁布的《拟定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1927年 国民政府大学院制定了《图书馆条例》1982年 国家文化部颁布《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2002年 国家教育部发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3年 国家教育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美国[4-6]1848年 美国第一部图书馆法:波士顿市图书馆法的颁布1956年 美国第一部全国性图书馆法颁布:《图书馆服务法》1964年 美国国会将《图书馆服务法》修改为《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1983年 美国国会将图书馆定位为地方信息的中心,同时增加外文资料的收集以及消除文盲计划1989年 美国政府实施《新图书馆服务改善法》1996年 克林顿总统签署《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2003年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韩国[6-8]1963年 韩国第一部图书馆法由朴正熙担任总统时颁布的《图书馆法》1987年 对原《图书馆法》进行了修订,增加现代图书馆概念等内容1991年 韩国颁布了《图书馆振兴法》同时成立由文化部长官直接领导的图书馆发展委员会1994年 韩国出台了新的图书馆法:《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2006年 韩国出台了最新的《图书馆法》,将图书馆定位为国家核心知识机构。

从上表中,能够看出,美国在世界上属于图书馆立法最早,更新图书馆的服务理念最快,而且图书馆事业发展最好的国家之一。远在1983年,图书馆就已经被美国政府定位为信息中心,这为其他国家的图书馆立法和修订提供了良好的参照。我国虽然在清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就已经有相关的章程和条例出现,但是期间经历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图书馆法的研究,我们一直在摸索着前进,目前还未有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图书馆法出现。尽管韩国在图书馆立法相对与美国和中国来说比较晚一些,但是韩国非常重视法律的实施效率,并不是将法律放置在一旁不进行执行,体现出了立法和实施并重的国情特点。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往往会依据国民需求和出现的问题都对法律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据有关资料显示,韩国是迄今为止在修订图书馆法次数最多的国家,这也表明韩国非常重视的法律落实和强化。

1.2 立法模式的比较

中美韩三国图书馆法在立法模式上的差别如下表所示:

表2 三国图书馆法立法模式的对比

李国新教授在2004年提出了图书馆发展的三大基本规律[9]:一、图书馆发展由于受国民受教育水平制约造成了立法滞后;二、图书馆的发展受经济发展的影响;三、与经济发展相比普遍呈现一个相对滞后期。我们从表2中可以看出三国的立法模式各不一样,从而反映了各自图书馆事业法制化进程现状:美国的经济实力强和国民受教育水平高,所以其图书馆法的相对完善。韩国虽然属于发达国家,但是受限于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因此只颁布国家级图书馆法。而我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综合实力还有待提高,因此,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级图书馆法。

1.3 立法目的

国家 立法目的中国[10]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按照省际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条款和子都。同时利用报刊资料,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文化服务。美国[11]抓好图书馆服务能力的提升,用西方优秀的文化资源为人民提供文化服务;图书馆的服务着力与培养有文化、有良好素质的公民,同时利用图书馆资源为公民传播符合国家需要的信息。同时,政府努力在实现图书馆的资源共享方面给予支持和投入,以期达到为公众提供有效的文化服务。韩国[12]努力发挥国民信息获取以及知情权,让图书馆承担起社会责任并且能够在具体的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图书馆必须向社会公正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利用现有的文化信息资源,促进公民终身教育,实现国家及社会文化共同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任何一部法律的设立都包含了立法目的,图书馆作为社会的服务机构,图书馆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其宗旨及服务理念,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立法目的上,中美韩三国都较倾向于社会法,而图书馆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民的资源获取以及享受各种信息服务的权利;同时,通过对比美韩两国的立法目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目的。

1.4 法规相关内容比较

本文主要从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以及图书馆的网络模式对三国的相关图书馆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的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一些借鉴。

1.4.1 图书馆经费来源

国家 图书馆经费来源中国[3]图书馆建设具有国家公益性质,因此中国图书馆建设的经费大部分来自于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帮助,国家图书馆一般是有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来完成。《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中的第26条也规定:省级图书馆的主要经费,要按照每个图书馆资料每年的累积量的多少,给予经费保障和扶持,总之要保证图书购置和活动经费。美国[4]美国的《图书馆法》更趋向于目标的明确化,规定每年度,政府都会给各个州的图书馆的管理与建设费用维持在68万美元,这些必要的经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韩国[12]韩国的《图书馆法》中规定的经费制度: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必须保证一定的资金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同时,为了图书馆能够有效运营,政府会给地区各个代表的图书馆提供必要的运营费。

有效运营,政府会给地区各个代表的图书馆提供必要的运营费。

1.4.2 图书馆网络模式

国家 图书馆网络模式中国[5]中国图书馆网络模式一般表现为纵向网络结构的形式。《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市)图书馆是指导藏书和图书馆之间共同协作交流的中心。其中在第15条中指出:省级图书馆主要承担省级图书馆学会和中心图书馆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下级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文化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积极有效的图书馆学以及图书交流研讨活动,同时要做好图书馆间协调工作。第16条规定:省级图书馆负有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具有义务指导权,指导的对象是市、县级图书馆,同时省际图书馆可以把这两级图书馆作为辐射,来对乡镇,居委会、社区、学校等图书馆工作进行辅导。美国[5]美国的图书馆网络变现出来的是两种模式,即纵向和横向模式。以纽约法令为代表就是代表着横向模式,规定:一旦图书馆系统被正式批准,那么图书馆就可以接收到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和扶持;图书馆的系统正式开始运用,就需要保证图书馆所覆盖人群能够优先享受到相关文化信息的服务。以宾州法案为代表图书馆管理采用的是纵向模式。规定州图书馆馆长有权指定30个以上的图书馆作为地区中心馆,并以它们为核心,建立和发展各地区的图书馆服务协作系统。州行政当局按这一图书馆系统服务的人口拨付固定经费予以支持。韩国[12]韩国的图书馆网络属于纵向结构的网络。韩国现行《图书馆法》第19条中规定了图书馆员的教育培训和对国内图书馆的指导、援助及协作:第23条中规定了支持国立中央图书馆资料收集活动及图书馆协作等:第28条中规定了加强馆际问的紧密协作及馆际互借(是对国家图书馆的);第35条中规定了加强馆际间及有关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并提供服务(是针对学校图书馆的);第38条中规定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网,构建信息共享体系与利用;第41条中规定了开展馆际间资源共享等协作活动(针对地区图书馆);第45条中规定了在国内外开展残疾人图书馆之间的馆际协作。

二、对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启示

我国未来在制定的统一的《图书馆法》时,既要继承我国现有的相关图书馆法规的优点,也要汲取其他国家《图书馆法》的优点,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法》。

2.1 制定一部国家级的《图书馆法》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图书馆作为社会的服务机构之一,为了确保其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应该立足于国情及时制定颁布一部国家级的的《图书馆法》。美国和韩国分别于1956年和1963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图书馆法,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美韩两国在实践中对各自的《图书馆法》形成了“制定—执行—修正—补充”的循环过程,从而保证制定出的《图书馆法》会有更加长久的生命力,进而能够真正正确地指导该国图书馆事业的良好发展。

2.2 保障和明确经费使用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图书馆经费拨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约束,因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比较单一,容易造成藏书量增长滞后、自动化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要借鉴美韩等国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通过立法来确定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用来发展图书馆事业的经费比例和经费筹措方式,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最基本、最可靠的物质保障。

2.3 图书馆的网络协作模式应坚持纵向层级结构的模式

网络协作可以为各个不同的图书馆间开展馆际合作提供了法定方向,也有利于促进各个不同图书馆间的馆际合作的开展,因此,在我国未来图书馆法中,要明确图书馆的网络协作模式。同时,纵向层级结构的图书馆网络协作模式是符合我国目前图书馆事业的实际发展,我国图书馆法主要是由文化行政部门作为主导,并且由政府财政配合拨付图书馆经费。当然,随着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我国的图书馆法里也不应一味地排斥横向层级结构的图书馆的网络协作模式。

总之,我国的图书馆事业还处于初步发展地步,与美韩两国相比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要尽快制定出一部国家级的图书馆法,使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真正做到有理可循,有法可依。

[1]赵晓瑞.科学发展观视野下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J].新世纪图书馆,2011(1):77-80.

[2]曾伟忠.我国《图书馆法》制定所面临的困难和对策[J].山东图书馆,2004(1):14-16.

[3]吴长领.中日图书馆法的比较[J].图书馆学刊,2006(5):27-28.

[4]赵玉宇.英美两国图书馆法特色与差异分析[J].图书与情报,2011

(4):36-41.

[5]吴长领.中外图书馆法的比较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24):24-25.

[6]肖明,杨楠,黄国彬.美丹韩印四国图书馆法比较分析[J].图书馆情报工作,2011,55(21):40-44.

[7]刘璇,张丽,冯佳.国外图书馆法演变特点及对我国图书馆法的启示[J].图书情报工作,2011,55(21):45-51.

[8]王磊,李吉子.韩国图书馆法立法历程及其启示[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8(4):82-85.

[9]李国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上)[J].图书馆建设,2004(1):1-4,9.

[10]胡峻.论图书馆法的立法目的[J].图书馆论坛,2007(2):49-51.

[11]肖明,杨楠.美国图书馆法探析[J].图书馆学研究,2011(4):97-101.

[12]李炳穆,太贤淑,段明莲.韩国图书馆法[J].图书情报工作,2008,52(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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