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研究:以美国20世纪60年代消保运动为借鉴
2013-09-26苏晓智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消费者
苏晓智,张 波
(1.西安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陕西西安710128;2.西安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陕西 西安710128)
引言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60年代美国肯尼迪总统和尼克松总统率先提出了五项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权利、选择权利、意见被听取权和索赔的权利,成为国际消费者联盟确认的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1](p500)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推动下,美国已经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2](p143)。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消费权益保护是与最广大民众息息相关的基本民生内容。对美国经验的明智学习将为我国建立适应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城市化发展新阶段的新型消保体系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参照系。
一、运动背景
第二次科技革命推动美国社会生产力的大规模发展,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工业总产值占到世界工业总产值的30%,居世界第一位。[3](p90)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同时,科学技术的应用也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使更多的劳动者被解放出来,带着增加的工资,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享受自己的愉悦。预示着一个新的休闲社会的大众消费时代的到来。现代意义上的消费主义应运而生。
第三次科技革命在促进美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冲击着美国原有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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