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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结合问题探讨

2013-08-20徐大兵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基层

徐大兵

(华南农业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广州 510642)

村民自治后,我国乡村治理结构发生变革,农村民主化程度不断提升,但是,我国不少地区乡镇政府管理与基层民主时有冲突,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的乡村关系。鉴于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乡村治理中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1]笔者就乡镇政府管理与基层民主结合现状进行了调研,对其衔接和互动进行学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二者有机结合的措施。

一、村治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结合现状分析

据笔者调查,村民自治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结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状况:

1.有效对接、良性互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安排,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一种“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其关系图如下:

这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结合的状态是: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基层政权机关,在涉及到全乡镇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此同时,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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