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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附条件不起诉

2013-08-20胡必坚范卫国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胡必坚,范卫国

(1.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60)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由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考察监督,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背法定的义务,即作不起诉处理的制度。在国外,称之为“暂缓起诉”制度、“起诉犹豫”制度等。2012年3月14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概括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件:一是主体条件上,限定于未成年人;二是适用范围上,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三是考察机关上,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辅的考察机制;四是考察期限上,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五是考察内容上,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附加考察条件。一旦在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具有其他严重违规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附条件不起诉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的理论分析。

作为一种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条件”发挥着决定其所附着的起诉行为发生或消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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