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阈下的村落纠纷与村落秩序的回归
2013-09-21何生海刘燕飞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
何生海, 刘燕飞
(内蒙古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纠纷是社会主体基于资源稀缺的客观事实,在相互交往中为追求或维护利益从而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秩序失衡或创生的行为。它是主体相互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运动过程[1]。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讲,村落纠纷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争夺,肇始于资源的稀缺性,与此同时杂糅了村民的面子维护,即“能抬起头”的村落隐性秩序逻辑。村落纠纷是如何得以平息?处理渠道有哪些?村落内生成秩序怎样唤醒?这就是本文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典型个案的处理介绍、过程描述、结果阐释,再现法学与社会学双重视野中当代中国农村解决纠纷机制的真实运作图景。本文通过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范式的进路,剖析村落中因纠纷使“秩序”分离与再整合的深层次运行原理。
一、 个 案
2009年西部地区G村陈某打算修建房子,找到本村工匠何某,双方商议工价及其建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后陈某特邀请几位村民作为见证人与何某签订了协议。由陈某置办酒菜招待大家,根据村落习惯此酒一喝便意味着协议拍板定案,正式生效。之后在陈某购置建房材料的过程中,何某协助过数次。施工开始后陈某认为何某把钢筋截得不合适,终止何某继续建房,何某认为钢筋尺寸没有问题,工程故而暂停下来。陈某又转包给邻村人李某,当李某在陈的宅基地放线时何某和其弟(本文暂称小何)上前质问陈某,不允许李某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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