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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号博弈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披露研究

2013-09-21姚海鑫姚舜怀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报告评价质量

刘 焱,姚海鑫,姚舜怀

(1.辽宁大学 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2.北京大学 物理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国会于2002年出台了著名的“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其内部控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我国在借鉴SOX法案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五部委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借鉴国际经验并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这对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范》第46条要求企业定期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情况作自我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规范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时间要求;《指引》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范要求,并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先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公司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最具有信息含量的当属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后续的整改方案部分。目前,《规范》和《指引》要求企业公开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而对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披露不强制要求,且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程度分类是原则导向的,因此,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披露具有绝对自主选择权,即自愿性披露。

内部控制是解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控制手段。事实证明,内部控制能够有效抑制管理者的代理问题[1]。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在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中,企业内部人与外部投资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外部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多数是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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