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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保障房配置 建立退出机制

2013-09-05陈桂龙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3年7期
关键词: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性

◎ 本刊记者 陈桂龙

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2008年至今,已累计开工约3000万套,竣工约1800万套,提升了社会住房保障覆盖率,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缓解了部分地区住房供需矛盾,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除此之外,在此前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新国五条”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内容也占据着相当分量,其中要求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今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在全国政协提案组处,截至3月11日,在委员提交的246份“城乡建设”类提案中,主要以“保障房建设”为主题的提案就有24份。

每户家庭均应享有一套经济适用房

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在本次“两会”上提交了“每户家庭均应享受一套经适房”的提案。

宗庆后称,最近看到网上发布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从条例上来看,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和社会和谐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感到具体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阶梯式的供房制度

针对城镇居民的不同情况,建议实行阶梯式供房:

1.廉租房:对于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提供一室一厅的廉租房,月租金控制在月收入的10%以下,让这部分群体均有房住。若有条件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就必须将廉租房退租。

2.经济适用房:对于工作一定年限之后、收入已逐步提高并且成家的工薪阶层,提供一套经济适用房,而且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应该在90平方左右,满足三口之家的住房需求,一次性解决居住问题,避免有了小孩后住房不够需要搬迁重新装修的开支。价格应以家庭月收入的20%、15年能还清本息的价格为好。同时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若以后购买了商品房就必须将经济适用房按原价退回供后面有需要的人购买,若不退回则每年按房价总额的20%征税。

3.商品房:对于事业有成的高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可以不限面积、不限房价,但必须是用自有资金,不得贷款,而且要将原有经济适用房退还才能购买。

二、解决基本住房保障应采取的措施

从条例上来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减免,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但总的看来还是要靠地方政府的财力来解决,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地方政府的财力尚不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为了尽快能满足年轻人成家立业的住房需求,特提出以下建议:

1.降低土地成本。当前房价中最大的成本是土地成本,由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政府仍靠投资来拉动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没有钱就靠卖土地求发展,土地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土地价格炒的很高,楼面价动辄上万元、几万元一平方。因而农民要求补偿的标准亦很高,一补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还给几套房,因而造成土地拆迁成本过高,房价调不下来。如果政府仍按此做法,财政根本无力承受保障房的建设。因此,要保证保障房建设,首先要控制地价,降低土地拆迁成本。而解决土地成本的关键是要堵绝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建议一是土地收入不准地方政府作为财政收入;二是给予农民的补偿要合情合理,按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我认为这个办法还是比较合理的,哪怕现在给他增加到50倍亦可以,这就意味着农民50年不干活仍可获得原来的收入,而且这个补偿费首先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解决了农民的生活来源及后顾之忧,而且再鼓励他就业赚钱。这种补偿办法农民相当于不干活亦可保障其后50年的生活需要,同时对失地农民优先安排就业,改变目前部分人拿了高额补偿不干活,因少数农民的利益而侵害多数城镇居民利益的不公平的现象。按此拆迁成本再加上建设成本,房价应可控在3000~5000元/平方以内,保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三是旧城改造,应原拆原建,亦不应给予过度的补偿。这样政府就不用花多少钱就把房价控制了,亦把公民基本住房需要很快就能解决了。

2.对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建房或购房的银行贷款,应实行低利率,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的建设,解决员工的住房困难,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3.改变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已享有经济适用房者,单位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已购商品房且有贷款的,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政府给予适当购房贷款贴息补贴;对无房户新购住房,有条件的单位给予员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达到规定服务年限或到退休时,补贴归员工不需偿还,如未到服务年限离开单位,住房补贴需退回原单位;如单位经营有困难无法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由政府贴息银行给予贷款,这样就很快能解决大部分无房户基本住房保障问题。

统一房源筹措 分类安排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同济大学副校长郑惠强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统一筹措房源和管理,廉租房公租房可分类补贴》提案。

郑惠强认为,近年来我国各地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截至2012年底已经有近1.2亿人通过不同形式的保障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但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快速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以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为例,廉租房和公租房是两类产品和两种体系,管理方式差异较大,产品衔接不顺畅,行政管理成本较高,配租后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相对薄弱,建议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房源筹措,分类安排使用。

“廉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建设筹措应全部纳入公租房体系,统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或廉租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统一租赁价格,分类补贴租金,并直接结算给相应的房源产权单位。还应统一租赁服务,廉租房实物配租和公租房房源的租赁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统一的运营机构负责,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住房。”郑惠强说。

取消经适房两限房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贵宝,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了《取消经适房两限房,主攻租赁性保障性住房》的提案。

孙贵宝认为,目前保障房建设和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部分地区建设数量没有明确数字、保障性住房价格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保障房供应信息不畅,居民没有明确的保障房排队预期。

保障房建设资金筹措压力大、到位率低,缺口较大,规划布局和基本配套设施也有待改善,因为购买力低,不少银行、商场、超市、餐饮等不愿意落户保障房集中小区。另外,保障房后期管理、维护、运行中的费用没有规划。

为此,孙贵宝建议,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法规建设进程,尽快出台《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国家建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总局,专门负责管理保障性住房,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公开保障房分配信息。

要拓宽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合理调控土地,取消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转变保障模式,逐步将目前以“产权+实物保障”为主的模式转变为“使用权+ 货币补贴”为主的模式,重点建设廉租房和公租房,并作为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给最需要的人,而不是大部分人。保障房后期管理应由企业商业化管理,国家对保障房后期的物业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对于商品房小区应强制执行配建10%保障房的规定。

优化配置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中央政府关注弱势群体,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承载着老百姓的殷切期望。但在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公共资源浪费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建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胡葆森指出了公共资源浪费的表现:

一、未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和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差异,一些中小城市和县城,流动人口少,房价不高,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有限,过量配置,造成保障性住房闲置。

二、近期媒体曝光的一系列住房事件再次表明保障性住房在申请、分配环节存在申请对象谎报瞒报个人情况或者依靠特权骗取强占保障资格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部分城市保障性住房选址偏僻,周边交通、市政配套与生活设施不完善,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保障性住房的实用性。

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工程,其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资源均为全民资源,若不能有效配置保障性住房,形成闲置或被非保障对象侵占,皆是资源浪费行为。为让有限的资源解决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把好事办好,

为此,胡葆森今年提出了《关于优化配置,避免保障性住房资源浪费》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资源,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属于稀缺资源,应提高认识,倍加珍惜这种公共稀缺资源,在建设及分配环节应统筹安排、合理有效利用,以便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真正享受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二、科学规划,以需定供。针对当前出现的保障性住房闲置现象,应充分尊重保障性住房需求差异,一方面要分门别类,尊重城市特征,不要搞一刀切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安排,针对房价不高、流动人口少的中小城市和县城,应减少或取消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另一方面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应围绕享受保障资格人群的特征,进行需求调研,合理选址,使有限的保障性住房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三、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取消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我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棚改房五类,其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概念模糊、边界不清,导致管理困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分配不公、设租寻租等问题,广受诟病,应予取消。同时应明确将棚改房、廉租房和公租房作为主要的供给形态,特别是大力发展公租房以满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夹心层”的合理住房需求。

四、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公平分配是保障性住房的“生命线”,一要逐步建立完整的居民收入统计和住房信息统计系统,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运行提供基础支撑。二要认真界定保障资格,加强准入监管。三要针对虚假骗取或强占保障资格的群体,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进行惩戒。

建立退出机制

在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杨天怡看来,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尤其是退出管理将逐步成为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租房存在违规、违约、取证难及强制执行退出难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南京主委胡友青则建议,实现保障房“自然退出”,就应建立分步退出机制,在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建立一种过渡方式,这种过程必须是分步的、缓和的、层层推进的。

他认为,对租赁型保障房,则应建立随承租人收入提高逐步提高其租金支付比例,直至缴纳市场租金的机制,以经济手段引导退出,即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允许因家庭收入增加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住户,适当提高房租,使其能继续租用保障房,以有效解决退出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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