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示范城市需真正做到各方面的“循环”
2013-09-01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3年11期
文 / 本刊记者 戴丽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根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环境友好水平、资源节约效益和新型城镇化质量。到2015年,选择100个左右城市(区、县)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活动。
《通知》中提出,在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确定之后,将在资金和金融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未来成为循环经济示范的城市,在城市建设方面如果其内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同时,还将得到各种金融优惠政策,诸如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实际为示范创建地区制定系统性融资方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领域等。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等激励政策。业内人士指出,面对具有如此“诱惑力”的优惠条件,申办城市要想成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就必须真正做到各方面的“循环”。
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
要创建循环经济城市,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是基础。这就要求创建城市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农村节肥节药工作力度,提高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林业“三剩物”利用水平和水资源利用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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