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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的国王

2013-08-30梁发芾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3年8期
关键词:官职借款商人

梁发芾

美国的底特律破产了,研究地方债务的专家认为,中国的城市政府负债或许比底特律更严重,如果政府有破产制度的话,有些债务缠身的政府,或许真的要步底特律的后尘了。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这仿佛是宇宙的真理。不过,到了国王的手里,借债不还,翻脸赖账,也是常事。这主要是因为,国王手中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他赖账,别人奈何不得;除了担心名声坏了,再也借不到钱,没有其他力量能够约束他。

西方历史上国王借债的历史很悠久,其借贷的手段也五花八门。有一种借款,叫做强制借贷,就像强制收税一样。如果国王有困难,而国民有钱,那么,国王强制借钱是免不了的。没有人能够拒绝国王的要求,在英国,百年战争之后直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国王经常强制借款。接着伊丽莎白一世当上英国国王的詹姆斯一世,在未获议会同意无法征税的时候,就强行借款,不但强借,而且借了不还。法国国王也一样。在法国里昂,王室拖欠债务,并运用武力从市议员那里勒索贷款。在德意志和法国的自由城市,市民们被频繁地要求捐赠,皇室或者王侯的官员尤其容易受到这种要求的滋扰。极端的强制贷款,实质就是没收。“当一个商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它必须帮助王侯们解决困难,或者放弃一些已经获得的财富。如果拥有的财富多到无法抛弃时,最好就放在王侯们能够够得着的地方”。

除了强迫贷款,国王还有很多冠冕堂皇借款的理由。比如包税,卖官,出售年金。所谓包税制,就是国王把税收权力承包给商人,由商人去征收。在欧洲,包税制源远流长。古罗马时期的税收征管就是包税制,从中世纪到近代的法国,包税制也是大行其道。说包税制是一种贷款制,是因为,在包税制制度下,国王要求有能力的大商人提供一笔巨额的款项,而作为回报,他把未来一年或若干年的征税权,交给商人。这实际上是以未来一段时间的税收收入做抵押,向包税商人贷款。未来的税收就是贷款的抵押。包税商人征收的税收,等于是收回贷款的本息。对于商人来说,包税制往往是一种划算的交易。因为有未来的税收做抵押,贷款风险是相对较低的。商人能不能完全收回本息并有更多的盈余,那得看包税商人的工作效率了。包税制下,多收的税收归承包人,利益的诱惑,一定会促使商人不遗余力地征税,做到“应收尽收”。在欧洲,包税商人一直被人厌恶,可能就是因为包税商为了征收比贷款更多的税收,而无所不用其极。

包税制之外,国王还有一种出卖官职的筹集款项的办法,这个也可以说成是一种贷款。法国的弗兰西斯一世,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都是积极卖官鬻爵筹集资金的高手。为什么说卖官也是一种贷款?因为,国王将官职明码标价出售,有钱人一次性交纳国王需要的款项,然后得到一个官职,此后,这些官员可以从国家得到一定的俸禄和其他好处,这可以认为就是贷款的利息。在法国,国王把职位卖给有钱人后,往往还向这些官员强制借款。官员们为得到官职已经交纳了费用,国王这么做,不会激起反抗吗?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路易十四就常常威胁官员们,如果不给国王借钱,国王将会出卖更多的官衔职位,直到官职缩水到一钱不值。这种威胁一般都很有效果。为了使早先的投资不至于太过贬值,当官的当然要千方百计筹款以满足国王的需要。这种威胁会对已经投资买官或正准备投资买官的人带来负面影响。为了打消这种顾虑,法国又发明了另一种向官员借款的方式:官员向国王交纳一笔官职税,然后官职就像私人遗产一样,可以由官员的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接着当官后得到的俸禄以及其他好处,当然是官职税这种给国王贷款的利息。

在历史上,国王借债不可笑,也不丢人,可笑可气的,是国王赖账不还。在欧洲,历史上那些借钱的国王,往往和骗子差不多。借钱时候人模人样,还钱的时候却翻脸不认人、变卦、赖账、甚至杀害债权人。历史资料表明,那些给国王借钱的犹太人和意大利人大多下场凄惨。历史学家认为,法国国王对于放贷人尤其劣迹斑斑。1307年,给法王贷款的圣殿骑士团被法国国王菲利普逮捕,并没收他们的财产;1277-1349年,至少有5次,意大利商人被法王以高利贷的罪名逮捕,交纳大量罚金后才被释放;皮埃尔·雷米,查理四世的放贷人,被其后任处死。路易十四时期的财政总监科尔贝特认为“国债是个大累赘,靠利息生活的人是寄生虫”,于1661年和1664年大幅削减了债务的本息,科尔贝特成立了特别法庭,以追求不当利益为由,严惩了以高利率给国王融资的福凯特财政总监,将其融资给国王的月1.1亿利佛尔的大额债权作为罚款予以没收。1715年,路易十五的摄政者还成立特别法庭,调查放贷人是不是违反高利贷法等,对债权人施加罚金和监禁。

国王赖账,在中世纪和近代史上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法国的查理五世因为认真还账被当年的编年史家认为是“破天荒的无法相信的事”。国王赖账当然不都会要债权人的命,手段也多种多样。比如让货币贬值,或者单方面变更契约。在中世纪的欧洲,国王拥有铸币权,他可以决定金属货币的成色。国王通过降低货币的成色,让货币贬值,就可以赖掉不少的债务。1307年的一次,法国德雷克斯伯爵的官员拒绝代表他们的主人接受国王偿还的一笔5000里帕的贷款,理由是偿还给他们的钱的价值低于伯爵起初提供的钱的价值。王室只好特别铸造新的精美货币,从巴黎运到伯爵在德雷克斯附近的住所。当然,像伯爵这样的贵族可以得到这样的特殊对待,而普通的放贷人只好接受被偿还的货币购买力小于他们起初提供的贷款的购买力的风险。国王单方面修改借款合约也是常见的事。此外,法国国王亨利四世时,辅佐他的苏利伯爵就于1596年停止支付国王借款的利息,1604年进而将一部分债务一笔勾销,将剩余债务的利率下调至4%?5.5%。亨利四世被暗杀后,路易十三即位,亨利四世的债权人如果不支付法外的手续费就不能领取利息。1715-1770年期间,法国发生了5次诸如缩减债务本息,下调利率,将债务长期化等变更债务偿还条件的情况,这实际上就是债务违约。

借钱给国王既然会有这么高的风险,富有的商人要么不敢给国王贷款,要么要求国王提供抵押。国王借款的抵押可谓五花八门,从领土到王冠,都成为过抵押品。

早期的英国国王带领军队打仗的时候,随身经常要带贵重的财宝,以便随时抵押借钱以支付雇佣军的军费;哥伦布要环球探险,游说西班牙的女王伊莎贝拉资助,伊莎贝拉没有钱,也不能动用国库资金,就只好把自己的王冠典当出去,换得相应的资金;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在他即位时就已经债台高筑,即位后只好典当了自己王冠上的宝石“三位一体”。而有时候,国王还得将自己的亲信抵押给债权人,成了货真价实的“人质”,如果国王还不清债务,则人质将得不到自由。

国王有赖账不还的倾向,因而,欧洲早就有“国王是不可信任的”的这种说法。在英国,光荣革命后随着国王举债权被议会夺走,国王的债信发生了变化。1689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针对此前被推翻的国王詹姆斯二世未经议会同意擅自决定为王室筹集资金的行为,规定,“未经得议会的同意,凭借国王大权集资属于违法行为”,国王的征税和举债权都被议会剥夺。1692年,议会告诉国王:“我们充分明白您现在为了实行对法国的战争,陛下的支出巨大,那是必要的。但我们希望以对陛下的臣民来说最不会造成负担的方法来提供这一支出”。以此为目的,通过了与国债相关的最早的法律。英国举债权由国王转移到议会以后,英国的国债规模比以往更为庞大,但每发行一种债务,议会都后相应批准一种用于偿付国债的专项税收,使得国债的信用得到保障。此后英国国债拥有良好的债信,从未发生过违约事件。而由于债信良好,英国国债的利率一直保持在相当低的水平。相反,债信不良,动辄违约赖账的法国国王,不得不为债务付出远远高出英国国债的利率。

高利率是一种风险,它是对市场的不讲信用,不可信任的国王的一种惩罚。欧洲国王借债的历史表明,借债如果不受约束,还债也一定不会有什么信用。约束和控制举债权,是约束与控制征税权一样重要。这个经验教训,对今天的地方债也是适用的。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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