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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需要新的改革手段

2013-08-21法人李辉

法人 2013年10期
关键词:效力上海法律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李辉

应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引领改革,发挥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

今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下称“授权决定”)。

授权决定为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扫除了法律障碍,体现了坚持依法行政的精神,显示出有关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应当承认,设立上海自贸区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精神。

随着改革日渐进入深水区,原有的发展思路日益难以为继,迫切需要通过新的改革手段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改革开放、打破发展瓶颈,设立上海自贸区就是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需要新的改革手段

此次人大授权,颇有可圈可点之处,值得仔细品味。例如,从这次提请审议的程序来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遵守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并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引领改革,发挥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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