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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如何创新

2013-08-21法人陈胜

法人 2013年10期
关键词:上海金融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陈胜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自贸区的监管立法中可以尝试增加指导性意见、原则性陈述,减少管理性条款以及具体指标,赋予被监管企业足够的空间发展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中国(上海)自贸区于今年9月底正式挂牌。

上海自贸区被广泛认为最有价值的部分是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上海自贸区有望放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也很大可能率先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利率市场化等。

陈胜 摄 影 吕斌

这些金融试点都具有革命性,社会普遍认为这些试点很有可能对上海真正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经济中心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管”与“放”的权衡

尽管上海自贸区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可以预见的是在该区域内,将给相关企业机构提供更大的自由度。但是,金融服务业放开的同时,相应的金融风险也会大大增加,甚至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较大影响。这也就对该领域内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种在“管”与“放”的尺度上的权衡。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某些金融中心的监管方式,再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状况来构建上海自贸区内的金融监管制度。

比如,具有较高相似度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监管创新给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蓝本。迪拜政府于2004年9月设立DIFC,使其成为迪拜10多个自由区中的一个,并将金融服务业作为仅次于旅游业的重点开放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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