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后悔权”限制条款
2013-08-21法人吕斌
法人 2013年10期
文《法人》记者 吕斌
"后悔权”制度以追求契约正义与实质性契约自由为目标,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而草案二审稿中做出对“后悔权”的限制,是否隐藏着企业在背后的强势推动?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障?
自9月6日至10月5日,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正式对外公示并接受修订意见。
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大修,是颁布近20年以来的首次“动刀”,外界颇为关注。其中,关于网络购物等领域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被称为“后悔权”的“7天无理由退货”被认为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
但在草案二审稿中,“后悔权”被加上了五个限制条件,尤其是最后一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引发颇多质疑。有观点认为,恶意消费、恶意退货的行为自然需要规范,但是因为存在少数恶意消费的情况,便将针对全体消费者的保护性法条中设置此类条款,是否适当?
而有消息人士称,《消法》二审中之所以出现“后悔权”的限制条款,电商们的“推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亦表示,《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五个限制条件,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初稿公布后企业界有意见”,“他们认为他们要关门了”。
接受《法人》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消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在信息并不对称的买卖之间规范商家、保护诚信消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