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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禁止令的特征与适用

2013-08-15竹怀军

韶关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禁止令

竹怀军

(韶关学院 法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论我国刑法禁止令的特征与适用

竹怀军

(韶关学院 法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禁止令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具有附属性、补充性、强制性、相关性、预防性等特征。禁止令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原则。我们应当不断地在立法、司法上对禁止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

刑法;禁止令;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1年4月28日联合发布了法发[2011]9号《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宣布: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属于新生事物,它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依附于管制和缓刑[1]。

禁止令的产生是我国非监禁性监管措施的重大革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依据。在我国,管制和缓刑监管措施缺乏惩罚性、监管效果较差,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因此,禁止令在裁量附加性“缓刑指标”的空白、完善缓刑负担制度、加强管制性惩罚力度、更好地贯彻行刑社会化、刑罚个别化、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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