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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

2013-08-15郭德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律

郭德香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与国际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是培养各类法学人才的主要基地和场所,特别是作为基础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我国法学人才的水平高低和质量优劣。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我国法律类院校为国家乃至世界的多个领域输送了无数优秀的法学人士,培养了许多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法学专业与职业相分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法学毕业生供过于求从而导致的就业难等等,严重困扰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长足发展。因此,在此背景下,积极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思考我国当前比较突出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上,明确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改革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体制以实现学有所用,对促进我国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更好发展具有长远和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主要先进法学教育模式总览

中国现代法学教育起步较晚,相比之下,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早,模式比较先进,做法比较成功。本文主要通过对德国、日本、意大利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研究和分析,期望能对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进而推动国内法学本科教育尽快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一)德国法学教育模式

德国具有完备的法学教育制度,其法学教育模式也是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的核心紧紧围绕实践学需要,课程的设置紧跟国家考试的规定。在德国,法律工作者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及收入,这就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毕业生学习法律。德国法学教育比较有特色的一点是不进行严格的学前考试,因此大部分愿意学习法律的学生都能够如愿以偿。尽管入学条件比较宽松,但是德国法学教育以其漫长的学习时间以及严格的考试制度而闻名。在德国,正常的法律课程需要4年时间修完,之后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的学生需要去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实习并同时准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这样一来,便对学生的法学教育起了强化和巩固的作用。先进行理论学习,之后进行理论学习后的检测,合格之后进行实习,然后再进行考试,这种学习与实习穿插进行的模式,培养了德国的法律毕业生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法律职业工作技巧。如果所有的考试都通过,此时才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专职律师、公证员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这种职业教育的模式,保证了德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法学院学生不仅具有非常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通过长期和全面的法律学习,更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原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二)日本法学教育模式

日本的法学教育属于通才式教育。法学院学生在大学教育的前两年在教学部学习人文科学基础知识,后两年在法学部学习法学知识。这种模式与美国模式有相似之处,然而,日本法学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却又与德国相似,以讲授为主。日本法学教育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司法考试之后的实务训练。日本设立了私法研修所,进入私法研修所学习的学生称为私法研修生。司法研修生在其中学习两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研习四个月,这一阶段在司法研修所集中学习。第二阶段为一年零四个月,分别在法院民事裁判所、刑事裁判所、检察厅及律师事务所分别实习四个月。第三阶段为后期研修,返回司法研修所再学习四个月[1]。在司法研修所中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于大学教学方式,主要通过让司法研修生阅读过去的案件、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练习起草判决书、检察官调查书及其他司法文书等教学方式训练司法研修生的法律思维,其目的是培养司法研修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意大利法学教育模式

意大利的法律理念源远流长,自罗马法开始,享誉世界。因此,在意大利,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对法律的学习也被认为是一种崇高的事情。意大利的法学教育呈现的是非常开放的状态,对于研习法律的学生,他们有极大的自由,师生可以自由发表对某一学科争议的问题,而教授教学也非常宽容,法学院的老师具有极大的言论及思想自由。这就造就了意大利研习法律的学生对法律浓厚的兴趣。学校的课程设置也是极为广泛,只要学生将规定选修的科目拿到修业证,考试的时候便可不必到校。同时,在意大利,法学院学生的考试也极具特色,由教授组成考试委员会,对学生的考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这些教育方式,无疑对培养法学院学生开阔的法学思维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使严肃的法律学习更具有人性化特征和轻松气氛。

(四)美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

美国属于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其法学教育的理念与世界其他国家相较更成熟一些,无论是高校的理论教育还是法学实践,都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美国的法学教育有其独特的地方,综合而言,就是主要运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培养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的方式以及科学的思维模式。具体而言,在美国,没有其他国家比较常见的法学本科生,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如果学生想获得法学院学习的入学资格,则最少需要接受三年的非法学大学教育,后来这一惯例逐渐发展成必须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其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与其他学科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尤其是在法学实践中,很多时候,其他学科的知识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各种法律关系,帮助他们更好地去掌控纷繁复杂的现实状况,同时,通过对其他学科的学习,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辅助法律实践的操作。美国的法学教育有美国法学教育法律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层次。法律博士主要系统研习美国法律,学制三年,相当于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则属于美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法学教育和科研人才[2]。对美国法学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是后来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他对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旨在通过现实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对法律有更深刻的理解。正是把通过长期的实际案例教学模式作为美国法学教育的基础,美国各大法学院培养出了一批杰出的政治领袖和法律人才,为推动美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很高,他们先进行素质教育后进行职业教育,符合其法学教育的目标。这种模式保证了美国法学教育不仅可以达到职业教育的目的,同时通过不同法学教育层次的设置,也为美国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先进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模式,调查、分析当前我国各种形式的法学本科教育,可以发现,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一)在院校设置方面偏重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居后

在中国法学会五届第二次理事会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课程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宪义表示:我国现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①中国法学会网站,http://www.chinalaw.org.cn。(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大专院校。)。毋庸置疑,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性因素也日益增多。各类院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改变了以往主要由政法类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传统,不管是文科大学还是理工科院校,不管是本科学历还是大中专学历,法学专业呈现出遍地开花的状态,无论是什么性质的院校,无论具有什么样的办学资质,几乎都有法学专业。这种竞相效仿、纷纷开设法学专业的现象,虽然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法学人才缺乏的现象,但是从长远来看,不仅造成了中国法学教育培养层次的混乱,反而在利益驱动因素影响下造成了更大的人才和资源浪费。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的急剧增加,同时伴随着学生学习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目前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尤其是大中专、本科甚至少数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迟迟不能就业的现状。另外,虽然有些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岗位,其中却也有一部分学生不能很快适应或圆满胜任工作要求,他们要么是专业基础不牢、理论水平不高,要么是不能学以致用、实践能力不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学院校在设置质量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在课程设置方面理论色彩浓厚,实践安排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起步较晚,并且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教师讲解法学理论为主,较少考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更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在现行的高校法学教育中,课程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法律概念,以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为目的,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于是,“每一位教师都会因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了学生而沾沾自喜,而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观点相吻合而感到高兴”[3]。这种教育模式恰恰忽视了法学的最本质特征。法学是一个社会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但是,我国目前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却忽视了这一点,法学实践课很少安排。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如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用全部课时的几乎一半时间重点论述不同分支部门的理论知识和具体法律制度,而不培养学生实际掌握签订国际经贸合同及解决合同违约和纠纷的能力;在法律事务方面,相当一部分法学本科生毕业时尚不能写出一份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的诉状。由于没有相应的实践课程教育,学校也很少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调查、法庭模拟等活动,致使学生无法将学到的法学理论熟练地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学生无法全面地顾及各种法律技能、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中各个角色的技巧及相关内容,这就使得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与国外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相比,虽然其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其实践操作能力却比较薄弱,彼此差距较大。现在,学不能致用、就业难等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这种课程设置所导致的结果。

(三)在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主要突出法学,综合素质培养被置于其后

大多数法学专业由于受课时总时数的限制,在特定阶段完成特定的法学教学任务已是十分紧张,所以,常常无暇顾及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因此,在课程内容安排方面绝大多数是法学课程,其他相关课程较少涉及。在我国大多数法学院校,除了法学主干课程之外,学生几乎接触不到其他领域或其他专业的知识。这种过窄的专业教育经历容易导致学生的知识面过于狭窄,综合素质较差。然而,无论是法学的实践操作方面还是学生毕业以后走上工作岗位,综合素质都是评定人才标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局限性过强的专业背景,很可能导致学生难以超越自身学科、专业的局限,形成较高的学术研究境界和视野,取得骄人成绩,更难在以后的工作或学习中有质的飞跃和突破。

(四)在教学方法方面突出内容讲授,方法培养未得到足够重视

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其中的“道”应为方法。法律的学习重点是在具备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方法。在我国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中,比较多的是教师对法学基础知识的系统讲授,过分注重所谓的法学通识性和共性教育,对学生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却往往忽略较多。过强的通识性和共性教育容易使学生的个性发展不足和正确的学术研究精神的欠缺,因此,学生普遍缺乏勇于探索、创新的精神,缺乏怀疑和批判的勇气;加之大多数学生根本没有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以至于在其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缺乏科学方法论的指导,结果往往事倍功半。

(五)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统一,特色教育不明显

由于我国地方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地方法学院受师资力量以及教育部法律课程设置及课时的制约,在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方面大同小异。学生除了必修的法学基础课程之外,适合各个地区地方法治建设需求的课程却鲜有涉及。而对于近几年兴起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被多数法学院校采用,虽然参考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开展了以双语教学、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式为主的教学内容改革,但也受到各种条件限制,不同地方水平差异很大,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西部偏远地方、中部不发达地区法治发展的学科建设日显落后。法学教育在重视与国际接轨、与发达地区接轨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本地区的特色,努力培养出有利于本地区法治建设的法学人才。

(六)在教育理念培养方面思想政治为重,职业道德培养未受到足够重视

我国高等学校一贯重视对学生思想政治的教育,这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素质和培养他们的爱国热情非常重要。但是,从最近几年的一些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看,大多数法律院系对学生的从业品德教育重视不够。社会要求,法律人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具备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然而,我国各法学院校尚未普遍开设职业道德课,平时也很少开展这方面的教育活动,从而使得在校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识理解不深,缺乏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品质。而法律人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又具有特殊的地位,如英国哲学大师培根所言:“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破坏了。”[4]因此,必须加强法学院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使他们将来能在“权与法”、“情与法”、“言与法”的关系面前做到公正无私,做一个法律的忠实捍卫者[5]。

三、当前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缺失,培养目标不明确

目前,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该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该问题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最大困惑。随着我国目前高等院校规模的不断扩张,总体上看,我国的高等教育处于英才教育阶段。但是不可否认,现在所呈现出的整体发展趋势却是向大众化教育阶段发展。在这个特殊时期,法学本科教育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面对法律事务工作者对于高校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法学毕业生连一纸诉状都不会写的质问,面对长期以来中国大学教育一贯注重理论学习的模式,法学教育该何去何从,这恐怕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法学院校设置林立、法学课程安排缺乏统筹计划从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学不能致用、供过于求、就业难的种种不理想状况。

(二)教育体制不合理,与实践脱节

随着市场经济普遍化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应地,法律职业的分工也越来越细,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掌握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显得越来越重要。众所周知,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学教育属于精英教育,选择法学专业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其他本科以上的非法学学历,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能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学专业知识以外的知识背景,有助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而我国现行的体制是为法学专业设置了较低的门槛,多数法学专业学生不具有法学以外的知识背景和实践能力。这就造成学生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遇到所涉及的相关行业的技术和知识时,无从着手,不能解决法律事务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

(三)建校规模发展过快,各院校水平参差不齐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逐步从一项传统的公益事业向社会服务性产业转化,日后逐步向大众教育过渡。近年来高等院校的扩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尤其对于法学这种社会学科而言,在中国各高校中可谓林立众生,但随之带来的是法学学科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是理工科院校盲目地追求全面的学科建设,各类专门法学院校规模扩大的速度与其师资力量等软件设施不相匹配,这种盲目的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高等院校法学院学生专业素养的不足和综合能力的缺乏。

(四)教育模式存在缺陷,法律应用价值难以充分体现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为四年,在这四年中高校法学院学生主要接受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很少有机会接受实践学习。与西方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不仅存在时间相对较短的缺点,而且没有给学生进行法律事务实践提供相应的学习时间。这种教育模式受到中国传统教育模式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之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起草和讨论过程,参与起草的学者和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深入进行探讨并选择了有关的理论,并且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教师在讲授法律时,就不得不花很多时间去讲解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因此,这就造成了在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律的应用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然而,对于法学这种社会实践性特别强的学科,这种教育模式的缺陷随着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要求的越来越高也日益突显出来。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推进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增加了不少关于素质教育方面的内容。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各国在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抓住这一大好契机,加快与世界接轨及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步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精英教育,但是,在现实人才培养过程中仍存在着专业设置过多、培养口径过窄、培养目标单一化、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等诸多缺陷,培养人才的过程中更是忽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重新定位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于多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需要加大培养研究型法学精英人才的力度,将这部分人才的法学教育时间适当延长,并侧重进行理论的培养,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另一方面,需加大法学职业人才的教育以培养其公平正义理念,使其具有完善扎实的跨学科基础知识,具有深厚优良的法学学科体系知识、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具有国际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最终成为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需要和法律职业特殊性要求的全面发展的新型法律专门人才[6]。这样定位的好处在于培养出的人才可以满足社会各个层面对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学科研人才的需要,从而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

(二)尽快转变传统教育模式

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而言,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的同时,更应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首先,缩短理论教学年限,可以适当将法学教育的基础理论学习年限调整为三年。对于传统的四年法学学习,尤其是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基本处于毕业论文写作时期。而通过四年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要求学生写出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难度较大,因而,完全可以适当降低本科毕业论文要求,让学生有更多的精力完成初级阶段的学习。其次,由于高校教师一般都偏重于理论知识的研究,结合中国国情,法学院学生可以在三年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后,由通过学校聘请客座教授等方式使成功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走入课堂向学生传授法律实务经验。经过三年的理论学习,再加上一年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教导,学生会更好地体会和学习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从而为从事实际工作打下基础。最后,高校应在最后一年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习机会,并将此作为法学课程学习重要的一部分进行考核,以免实习流于形式。通过这种3+1+1模式的学习,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也为其加强实践经验提供了平台,更为培养法学院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在注重专业教育的同时应兼顾职业教育

在现行大学本科教育模式下,对于法学教育而言,笔者认为,大学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在以素质教育为主的同时,应当兼顾职业教育,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体制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大学生主要来自高中毕业且主要为应届学生,他们需要在大学里培养一定的文化素养,如果直接进入职业训练,从长远来看,对个人和对国家都是一种损失。其次是职业素养的需要。由于法律实务工作本身是一个社会性极强的活动,在具体案件的操作过程中,与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宗教文化等都可能具有密切的联系,学生不具备相关的文化背景,单靠法学专业知识不一定能够处理得妥当。因而,在法学理论教育上,既不能因为市场的短期功利需求就削弱理论教育,又不能固守以前的理论式教育,必须对法学理论教育进行改革。在不削弱法学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兼顾职业教育培养的要求,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期在现有教育体制下解决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理论性过强的问题。

(四)在教学方式上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案例教学

不仅仅是法学教育,目前,我国大多数专业的教学方式都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分析这种教学方式的形成,有着其深刻的现实原因和背景。首先,我国的法律体系强调系统性、抽象性,要将具体的案例与抽象系统的法律相结合具有相当多的困难,而课堂讲授方式则能显示出其长处。其次,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这为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提供了充足的成文材料。但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教师教得机械,学生学得枯燥,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等。本文所提到的案例教学,不仅仅指传统的将法律知识融入生动的案例中讲授,更重要的是,通过具体案例的讲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推理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或是法条的内涵,同样可以用来审视法律,补充法律。当然,在采取案例教学方法时,我们必须明白案例教学法只是辅助作用,这是因为我国的成文法体系决定案例教学方法只适用于特定的部门法教学,而不是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因而在使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避免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无谓的争论上。

总之,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既是一项人才工程又是一项质量工程,它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和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承担着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和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使命,其优劣与否关乎千秋万代法律人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因此,其改革是一项具有非凡意义的重任。在改革方向和改革措施方面,我们既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教学模式,更要认真探索,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法制环境的改革道路,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推进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推动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不断完善,最终培养出真正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学人才,服务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大业和法律实践活动。

[1]吴金和.中外法律教学比较[J].当代法学,2002,(12):104.

[2][6]苏一星.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比较研究[J].教育研究,2004,(11):75,75.

[3]黄建武.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J].学术研究,2000,(10):36.

[4][英]培根.培根论说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194.

[5]周一平,周郴保.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改革[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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